一、理论法(本题38分)

  独角兽押中第一道原题

  谈谈依法治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意义和影响

  【有图有真相】

  (白斌老师上岸直播班题目答案)

  答案:

  【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有机整体,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纲”,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分】1.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还需进一步完善。要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

  【分】2.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坚决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加快完善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分】3.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强化监督责任,提高监督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分】4.“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一系列的保障条件,法治就难以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至关重要。要切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加强法治队伍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队伍保障和坚实的物质经费保障。改革和完善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

  【分】5.治国必先治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党内法规执行能

  二、刑法(本题28分)

  【案情】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看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及得分要点

  以下系机考答案。答对一个下划线给一分

  【关键词】

  (1)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财物性质,数量);

  (2)索债型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

  (3)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均对结果负责,因果关系;

  (4)教唆犯;

  (5)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机考答案】

  (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上岸直播班)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不仅要求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也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未认识到多支付的钱款数额及其转移占有的事实,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吴某系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只需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无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已认识钱款转移占有的事实,有处分财物的行为。吴某利用虚构数字的方式骗取王某实施处分行为,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依照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

  另可答观点三: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是:如欺骗王某结账时在POS机上刷用信用卡,可被认为是利用被害人错误的间接正犯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间接正犯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1.王某、刘某对于多付出的钱款,客观上具有合法的求偿权;主观上不具非法占有目的。劫持捆绑吴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或绑架罪。

  2.二人劫持吴某让其归还应还钱款,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3.在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系结果加重犯,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三)关于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的行为定性

  1.对于正犯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丁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林某、丁某一人基于伤害故意、一人基于杀人故意,共同实施了致死行为,根据行为共同说(或部分犯罪共同说),依照刑法第25条第1款,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正犯。

  (2)虽无法查明何人致死,但系共同正犯行为导致,故二人对于死亡结果,均需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3)林某欲射击武某腿部,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正犯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林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丁某与林某系共同犯罪,客观上共同对死亡结果负责,系致死行为。

  (2)主观上欲射击武某腹部,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3.对于教唆者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

  (1)客观上,正犯林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丁某实施了杀人行为;系刘某教唆引起,实施了教唆行为。

  (2)主观上,刘某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二人,系故意伤害罪的教唆故意,客观主观统一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9条,构成教唆犯。

  4.对于王某,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既遂),涉及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

  观点一: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理由同上述刘某。如只考虑其实施的本案具体行为,并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之外的个人行为。因其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他人,根据刑法第29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

  观点二: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王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属于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如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范围内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需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特定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故其应对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

  (四)此外,王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某、林某、丁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与前述罪名,数罪并罚。

  三、刑诉(30分)

  独角兽押中类似原题

  根据证据对法院应该如何判决作说明,并说明理由。

  【有图有真相】

  

  (左宁老师主观题上岸直播班答案)

  王大和李四到饭店吃饭,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张三,两人发生口角,李四劝阻不成,王大用饭店的板凳打张三的头部致其昏迷。李四和店员赵二将张三抬上车,送往医院。但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张三送往就医,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才将张三送往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

  检察院对李四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提供以下证据:

  (一)李四的口供: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当晚22:20左右李四和赵二将张三抬上车,22:50李四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怕惹祸上身,未将张三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点和王大一起赶回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医院认定张三被送来时已死亡。

  (二)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将张三打昏迷,李四送张三到医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诉他并没有送张三就医,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将张三送医,此处口供与李四吻合。

  (三)赵二的证言:当晚22: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此时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赵二认为如果当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

  (四)饭店监控录像:当晚22:20李四和赵二一起将张三抬上车。

  (五)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22:50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一直将车留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5点和王大一起又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

  (六)法医死亡鉴定:张三头部被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张三自身有凝些止血障碍,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鉴定出具体死亡时间。

  (七)医院送诊记录:凌晨5点李四王大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医院认定张三已完全死亡。

  李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所得,实际上他当晚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他才承认当时张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李四的辩护人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要求提供讯问录像,但公安机关说由于机器损坏,仅提供了部分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张三具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问题:根据以上证据对法院应该如何判决作说明,并说明理由。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范围、主体、排除程序) 上岸直播班 案例10 2.证明 标准 上岸直播 案例 3 .物证、书证的排除(非法)及审查、认定。主观题宝典 知识点

  答案:(题目,暂无答案分析

  

  四、民法(54分)

  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有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2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后剩余的1.5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省B市仲裁委管辖。

  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重新制作补充协议,并且将仲裁委改成C省D市仲裁委。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

  后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C省D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仲裁委经审查认为C省D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后甲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经乙公司同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的法定代表.(甲乙公司派律师打听了该消息,并获知事情)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丙公司败诉,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合同无效,并请求赔偿。

  后来甲公司因欠债,和丁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丁借款2亿元给甲公司,同时约定甲公司用房屋做担保,若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丁所有。(这一部分细节表述可能有出入)

  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计划无法实现,遂提出解除合同。后甲公司负债累累,有债权人向A省B市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申请。

  之前与甲公司有购货合同的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已经发货后,收到了破产通知,遂通知卡车返回。丙公司申报破产债权,被乙公司拒绝。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擅自盖甲公司公章改变合同,构不构成表见代理?说明理由(上岸直播P49表见代理)

  答案:不属于表见代理代理。乙公司用甲公司的公章向第三方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但是本案中,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为自己代理,为代理权滥用的行为,需要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所以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

  2.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第一种意见:甲公司不知道崔某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甲公司主张,认定崔某仍为法定代表人,崔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代表行为,合同有效。

  意见二:甲在签订合同之前调查过丙的情况,知道崔某不是法定代表人,认定甲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崔某不再是代表行为。但崔某仍为丙公司设定权利义务,是代理行为。丙公司未给崔某授权,崔某构成无权代理。但甲公司通过履行,默认了丙公司的行为,合同有效。

  3.关于借钱的合同,合同到期后,是否可以执行对房屋的担保?

  答案:让与担保。按照借贷合同,责令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物是担保物,债权人只能主张还本付息,将房屋卖了,来清偿欠自己的债。

  4.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为什么?

  可以。本案中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为让与担保,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以房屋担保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5.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丙合同?请说明理由

  答案:可以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双方都具有任意解除权,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行使解除权,但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丙公司在二审中是否能改变诉讼请求?请说明理由

  不能。《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7.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C省D市的仲裁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C省D市的仲裁协议无效。从上题中可知,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属于代理权滥用,只能归于乙公司自己的行为,无甲公司的承诺,合同不成立。所C省D市的仲裁协议无效。

  8.丙公司能否通知卡车返回?原因是什么?

  (参考网上答案)破产案件受理后,合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发货人有取回权,因货车尚未送达交付,出卖人仍享有所有权,可以通知取回。

  此时,管理人可以提供担保或者支付买卖合同全部价款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

  9.甲公司是否有杈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营利的计划无法实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解除合同。

  10.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

  不能。《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有关的债权人诉讼也应由A省B市法院管辖。

  11.甲公司申请破产后,乙公司提起财产纠纷的,应由仲裁委管辖还是法院管辖?

  应当去破产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不能申请仲裁。此时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并未注销法人资格,仍然可以甲公司法人名义作为当事人涉诉。《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只能走诉讼程序

  12.若乙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被驳回,乙想就本金和利息分别再次提起诉讼。乙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答案:①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②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③原告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二次起诉被告,“当事人”与“诉讼标的”两个要件是相同的,但换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13.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杈?为什么?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

  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有优先杈。发包人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乙可以催告发包人甲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甲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乙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等实际费用的支出,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题目参考万国教育,部分题目问题作调整)

  五、行政法(30分)

  村民王某要盖房,国土资源局发现他没有建房手续,就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王某不停止,建好后,规划局去调查,认定该房子是违法建筑,规划局发了一个限期拆除通知(责令限期拆除)。王某收到通知后未限期拆除,规划局找到区城建大队拆除,让区政府管委会做见证人进行见证。拆除期间,没有将屋内财产进行登记、清理即拆除,造成屋内财产损毁,王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以上所有机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限期拆除行为违法,要求赔偿屋内损失30万。开庭时行政负责人因事未能出庭,委托城建大队的执法人员出庭应诉,委托律师出庭。

  1.市建设规划局责令王某限期拆除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2.王某的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3.市建设规划局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4.王某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长时间?为什么?

  5.若在一审开庭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并委托城建大队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法庭是否应予准许?为什么?

  6.王某请求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题目部分题暂无答案分析

  1.观点一:行政处罚

  观点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

  2.委托行政,区政府管委会不能当被告

  3.不合法。程序违法(强制执行)

  4.期限知道或应知6个月,不动产最长期限20年

  5.不准许,引行政诉讼法解释,可允许1-2名律师; 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派工作人员;下面法条指出应为机关编制人员,本案为被委托人员出庭,不符合。(参考)

  6.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无法举证的,应该由被告举证。屋内的财产在拆除时没有进行清算和登记,导致屋内损失的,因此需要被告举证。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财产损失,可以适当赔偿,但不能要求30万

   六、民诉+商法+仲裁(30分)

  方方、刘许和孙慧是古利公司的股东,方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刘许是恋人关系。

  2015年6月,古利公司与方方、刘许、袁元、佳正设立遥胜公司,签订了《投资人协议》,签署了《遥胜公司章程》,规定遥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其中,古利公司认缴2000万元,方方认缴1000万元,刘许认缴500万,袁元认缴1000万元,佳正认缴500万元。《章程》还规定,古利公司和袁元的出资应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方方、刘许、佳正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三年内缴足。同一天,袁元与孙慧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袁元在遥胜公司认缴的出资由孙慧实际缴纳,股权实际为孙慧所有,孙慧与袁元之间系委托代持股关系。孙慧与袁元将该《委托持股协议》进行了公证。

  遥胜公司顺利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3000万元,认缴2000万元。刘许是遥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古利公司和孙慧均按章程的规定以向公司账户汇款的方式足额缴纳了出资,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认缴股款投资款”。

  2016年12月,方方分两次从其银行卡向刘许银行卡分别汇款100万元、80万元。到款当日,刘许将这两笔款项均汇入遥胜公司账户,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刘许认缴的出资,尚有320万元未缴足。

  2016年12月,佳正向遥胜公司账户汇款100万元,尚有400万元未实际缴足。

  2017年1月,佳正拟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主张购买,佳正最终将股权转让给轩轩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7年3月,方方与刘许关系破裂。在刘许的操作下,遥胜公司会计果果与古利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古利公司对遥胜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果果,该《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有古利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方方的签字则是刘许伪造的。遥胜公司持该《股权转让协议》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果果未实际向古利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7年4月,果果与彩霞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果果将其名下的遥胜公司股权转让给彩霞公司,彩霞公司向果果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遥胜公司为彩霞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

  2017年8月,袁元因拖欠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被法院判决应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及罚息。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袁元在遥胜公司的股权,对此,孙慧提出案外人异议。

  2017年9月,遥胜公司因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借款3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在该案一审期间,银行以方方认缴的出资未足额缴纳为由,请求法院追加方方为被告,对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

  1.如方方以刘许用于出资的180万元是他所汇为由,主张确认刘许名下的股权实际为方方所有,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

  第一、方方没有对遥远公司直接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如若主张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则需要代持股协议,而本题双方当事人没有代持股协议的约定

  第三、货币实行占有及所有制度。

  综上所述,方方的主张不成立。

  2.佳正向轩轩公司转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尚有400万元未缴纳,如认缴期限届满,遥胜公司是否可以向轩轩公司催缴?为什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应当连带承担该股东的出资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孙慧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条件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而本案中代持股协议不具有对外的公示性且孙慧作为名义股东具有公示性,小额贷款公司为善意第三人,所以孙慧的所谓执行异议并未能达到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程度,孙慧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未成立

  4.根据题中所述事实,是否可以认定彩霞公司已取得遥胜公司股权?为什么?

  答:是,彩霞公司取得合法,因为彩霞公司是善意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

  5.古利公司与果果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户到果果名下,据此是否可以认定果果已取得遥胜公司的股权?为什么?

  答:否,果果取得不合法,其主观为恶意,不构成善意取得

  6.在银行诉遥胜公司和方方的清偿贷款纠纷案件中,方方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方方在未出资额度的本息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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