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一大队接到投诉案件。乘客反映,一出租车驾驶员,在机场拉活时索要高价。而就在执法人员对这辆出租车调查的期间,又一名乘客投诉了该车的驾驶员索要高价。

  在接到投诉的当天,执法人员找到了车牌号为吉A·Y9250的出租车,并向驾驶员询问了是否存在索要高价的情况。驾驶员承认确实向乘客索要了180元的车费。执法人员对这辆出租车的驾驶员进行了立案调查。而就在调查期间,吉A·Y9250的出租车驾驶员再次遭到了乘客的投诉,称从龙嘉机场到前进大街某饭店,100左右的路程,经被该出租车驾驶员所要车费200元。

  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规驾驶员将面临一千到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从业资格证。由于该车驾驶员违法情节十分严重,他将面临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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