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狗头金归属背后的情法冲突

新疆牧民捡到8公斤狗头金(资料图)

文/刘建国

一块重15.7斤的天然金块,2015年1月30日,由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境内发现。据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捡到的天然金块,所有权归谁?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称,该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去买卖。(2月6日 《现代快报》)

捡到价值连城的狗头金,所有权到底归谁,在情理和法律上出现了冲突。在很多牧民看来,捡到狗头金的牧民发财了,可以换些钱,改善下生活。而律师却声称,该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去买卖。肯定的说,律师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但却与人们的主观认知迥异。

对于类似的珍贵东西归属权争议,早已不是个案。现实中类似事件并不少见,捡到的贵重东西到底归谁所有,似乎一直都是一个令人纠结的问题。因为,它反映了普通人眼中的“合理”与法律条文下的“合法”两个概念的冲突。很多人认为,既然是牧民个人发现了狗头金,就应该拥有相应所有权。

但是,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类似的规定,也在物权法第48条中再次出现。进一步而言,不管狗头金属于文物还是矿藏,按照《文物保护法》、《矿场资源法》规定,都应该属于国家所有。

如此而言,牧民在所捡到的狗头金,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属于国家所有。既然这样,对于狗头金的归属的诘问,其实已经呈现出了完美的答案。不过,这种答案的背后,公众自然在内心无法接受。毕竟,自己发现的狗头金,并且妥善保管,却最终只能落得两手空空,肯定有种委屈感。

然而,关于狗头金的所有权,法律具有明晰的规定,并不代表符契合公众感受。在人们的惯性思维中,既然公民个人发现狗头金,就应该对狗头金拥有一定的所有权。假如,只是给予微不足道的奖励,并不会让当事人感到满意,这种做法也会伤害公民个人保护国家资源的积极性。

其实,当法律规定与日常思维存在冲突时,说明法律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比如,在狗头金归属与公民个人利益上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二者之间的保障同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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