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金融牌照或由银监会监管,内外资租赁监管划转能否换来金融牌照

起底2016,融资租赁业迎来大变化

据此前媒体报道,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或将划给银监会监管,地方由各地金融办监管。改革后的监管模式与小贷、P2P网贷等类似,由银监业务指导,具体是金融办来监管。这意味着几千家家内外资租赁公司将结束由商务部监管的历史。

根据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2153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4%,突破两万亿,总资产超过百亿元的企业达33家。

其中,内资试点企业资产总额5140.1亿,比上年同期增长35.2%;外资企业资产总额16398.2亿,比上年同期增长31.5%。从业务分布来看,去年末租赁资产总额13090.4亿元,增长33.8%;融资租赁资产总额12810亿元,增长32.9%。

总体来看,截至2016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共计6158家,比上年底增加2543家,增幅为70.3%。其中,内资试点企业204家,增加15家,增幅为7.9%;外资租赁企业5954家,增加2528家,增幅为73.8%。

注册资本也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而持续增加。截至2016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量为19223.7亿元,同比增幅为31.3%,是2013年2884.3亿元的近7倍。其中,内资试点企业最高注册资本为221亿元,外资租赁企业最高注册资本为143亿元;注册资本超百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有3家,超50亿元的企业有21家。

从行业分布看,融资租赁资产总额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能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通用机械设备和工业装备,均分别超过千亿元。

分区域看,东部地区在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等方面仍占据绝大部分,均达到全国总数九成以上。

在经营效益上,去年全行业融资租赁投放金额达到8971.6亿元,较上年增加37.5%,实现营业收入1535.9亿元,利润总额267.7亿元,较上年分别增加35%和25.4%,其中融资租赁业务收入973亿元,比上年增加13.6%。逾期融资租赁企业逾期租金合计291.5亿元,比上年增加74.3亿元,继续保持较低水平。

Wind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共有65家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共118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租赁企业ABS规模达1074.8亿元,同比增长110.8%,占2016年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比重已达12.8%。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底,共有291家上市公司设立或参股347家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较上年有大幅提升。

另,截至2016年末,商业保理、典当等公司分别达5584家、8280家。

2017年租赁业规模激增

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天津)研究院统计的20家租赁公司上半年业绩情况显示:20家租赁公司2017年上半年利润规模达到123亿元。截至6月末,资产规模合计达到1.95万亿,逼近2万亿大关。目前国内主流租赁公司的上半年业绩如下:

类金融牌照或由银监会监管,内外资租赁监管划转能否换来金融牌照

截至2017年6月20日,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达63家,累计注册资本达到1864.35亿元。获批筹建/获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4家,拟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4家。在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中,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达到45家,占比71.43%。

已成立的63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天津、上海最多,天津已成立金融租赁公司9家,上海7家,广东成立6家,江苏成立5家,浙江成立4家,山东、北京、重庆、湖北均成立3家,河南、河北、安徽、甘肃成立2家,其他地区均成立1家。

注: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交银航空航运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招银航空航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华融航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3家专业子公司,以及黑龙江省康达尔大丰收农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龙蛙农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乾和农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2017年6月31日,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9家。其中,2017年上半年新成立金融租赁公司7家。

类金融牌照或由银监会监管,内外资租赁监管划转能否换来金融牌照

此外,还有2家金融租赁公司获批筹建,2家金融租赁公司获批设立,4家金融租赁公司拟设立。

监管变化:从机构监管到行为监管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也正因如此,融资租赁在发展之初由商务部负责监管。不过,在融资租赁发展过程中,其金融属性越来越得以强化,因此,近年来,亦有不同层面对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职权的探讨。

然而,按照G20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要求,凡是具有信用中介功能和行为的机构都要纳入金融监管,其整体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一个是国内风险,一个是国际风险,因为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性,金融改革有很深的国际国内背景。

而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业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向商务部门备案,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

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企业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都从事融资业务,却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管,这显然是一个矛盾。

这个矛盾我们通过比较商务部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就可以发现,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在准入、高管人员、盈利情况、监管细则等方面有较多不同。商务部要求融资租赁内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1.7亿元。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则规定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管理人员方面,商务部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要求为,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此外,银监会的监管办法中对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等都有具体的比例要求,但商务部的管理办法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

近两年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势头迅猛,资金规模已突破两万亿元。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经营模式单一、经营品种匮乏、资金不足、行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除掉规模上千亿、百亿元的公司,剩下的每家平均资产并不高,行业发展不健康,许多公司成立之后可能就没有什么业务。很大一部分的租赁企业在做的回租业务,实际上就是类银行业务,这反映了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模式单一、业务雷同的问题。此外,融资渠道受限也限制着租赁行业的发展,监管变化后,一批劣质企业可能会被淘汰。一些中小型租赁公司依靠灵活和创新的交易结构、信用结构争取到生存空间,监管落实之后,很难说不会“死一片”。

从已纳入统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业务领域来看,涉及大型设备的金融租赁公司最多,有31家;其次是车辆和轨道交通行业和医疗领域,共24家金融租赁公司涉足相对而言,涉足教育文化和农业领域的金融租赁公司较少。

类金融牌照或由银监会监管,内外资租赁监管划转能否换来金融牌照

据悉,目前融资租赁企业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享受优惠政策。11个自贸试验区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确认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税务局负责。

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监会监管,应是落实金融工作会议统一监管的要求,便于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银行通道业务。与此同时,随着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未来或可在融资渠道方面享有与金融租赁公司相似的待遇,这将对行业中优质企业良性发展带来助益,也或将出现行业整合的机遇。

由主体监管向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转型中,谁是监管主体并不是核心问题,关键在于要明确被监管主体的市场功能定位,对不同的市场功能定位,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

监管难点:类金融监管

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需取得执业资格,即金融牌照。这些牌照一般由“一行三会”审批。其中,由银监会审批的包括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由央行审批的为第三方支付牌照,由证监会审批的包括券商、公募基金、期货、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等,由保监会审批的包括保险、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

但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类金融”公司的牌照并无严格定义,这些公司也没有从“一行三会”等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类金融牌照归由银监会管理,落地在地方金融办或金融局。交接完成或落地,应该是明年底或年初。但目前一行三会或地方金融办等监管机构尚未就“类金融”牌照下发监管文件。

此外,内外资租赁审批阶段的差异太大,单独银监会来接,很难操作。由于主管机构尚未发文,融资租赁监管机构调整的具体方案也尚未出台。尚不清楚是“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外资租赁公司转由银监会监管。

若融资租赁公司转由银监会指导和金融办监管,则可能解决其融资难题。在融资渠道上,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可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应收租赁款转让等方式。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主要是银行借款,同时也可探索优质租赁资产证券化、应收租赁款转让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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