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2020年1月14日,香港證監會宣佈,提前撤銷瑞銀(UBS.US)暫時不得擔任保薦人的處罰。UBS方面對有關決定不予置評。

  2019年3月14日,由於在三起IPO中未能履行保薦人責任,瑞銀被香港證監會處以暫時吊銷牌照一年的處罰。

  UBS已按協定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該檢討機構已對UBS的加強管治程序(由接納保薦人的任命至上市申請人上市)進行爲期10個月的檢討。

  該檢討機構的結論是,UBS在相關範疇的管治及監控程序大致上設計良好,及其評估已考慮到多項主要監控措施,包括在第一道防線內設立程序、檢討、管治及監察框架,以支援交易團隊在相關範疇遵守規定,及利便進行有效的管理監察;制定政策以訂明適用於保薦人業務第一道防線的監控職能的特定職責等。

  作爲檢討工作的一部分,該檢討機構亦審視了UBS在最近期的兩宗上市申請中的保薦人工作,分別已於2017年及2018年完成,並認爲UBS在該兩宗上市申請中已執行上述的監控措施,及在履行其保薦人職責時,已按照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規定進行足夠和有效的盡職審查。

  港證監決定撤銷有關UBS Securities Hong Kong暫時不得擔任保薦人的處分,是因爲已評估該檢討機構對UBS的檢討結果,包括向該機構取得支持其檢討結果的文件,以及要求該機構解釋爲何得出UBS具備足夠及有效的管治框架及監控程序的結論。

  證監會希望明確指出,在評估UBS的個案中所採納的標準等同於所有持牌保薦人應採納的標準。此外,所有持牌保薦人必須明白,監管規定是否獲得遵循,最終取決於公司在執行所有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的任命時,能否在實際的情況下有效地應用及實行該等監控措施,而這需要管理層密切的關注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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