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6 11:11 | 浙江新闻客户端 通讯员 俞帅锋

日前,新昌正式出台《新昌县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办法》,围绕新时代激励干部新担当新作为,进一步把导向“立起来”,把旗帜“竖起来”,把要求“亮出来”,把程序“晒出来”,切实把干部从“想做事怕出错”“想干事怕被罚”的困惑困扰中解脱出来。

《办法》指出,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原则,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失误错误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切实保护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坚决问责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的干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办法》还明确了可以视情容错的情形。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没有为自己、他人和单位谋取私利,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或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后能积极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容错免责:(一)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中,突破常规和惯例,但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偏差和失误错误的;(二)在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时,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创新方法、攻坚克难,采取临时性非常规措施,但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三)在推动中心工作、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履职担当、积极作为,但受条件限制,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四)在处理突发事件、化解信访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勇于担当、果断决策、及时处置,但存在程序瑕疵或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五)在服务企业、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亲商助企工作中,按照政策规定兑现或集体决策给予政策支持,但工作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信访举报的;(六)在立足本职岗位勤勉尽责过程中,工作主动积极,但因方式方法、程序步骤等方面存在瑕疵,受到群众信访投诉的;(七)其它经认定可以容错的情形。

《办法》强调,要准确把握容错的条件和情形。干部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权限,围绕失误错误产生的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要件,对干部的失误错误主动开展调查,对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直接予以容错免责;对不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开展问责追责。

容错纠错机制绝不是纵容干部“乱作为”,也不等于对干部无限度宽容。《办法》要求,各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县级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容错纠错工作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注重典型案例示范,切实做到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责任可查,全面推进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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