皱着眉翻看手上的文件,张朝军看上去有点头疼。

"复印件……公证书……读书卡……这个案子怎么有这么多的证据?"将文件夹内的东西一一拿出来看了一下,张朝军既觉得有些烦恼,但又对这个案子来了几分兴趣。

边看着手上的这些东西,张朝军嘴里还念念有词:"清华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好家伙,这名字……"

张朝军正翻看着东西,苏豪探头探脑地走了过来,他今天穿着十分休闲,一改往常比较端庄的打扮,今天只是穿了神色的运动服。

"好家伙,你疯了噢,今天怎么穿成这样?"张朝军瞠目结舌,这可是律所,每个律所的穿着都应当端庄大方,就算不整天穿着西服,那也应该隆重一些,但是苏豪今天实在是休闲过头了。

苏豪嘿嘿一笑:"我今天可不是过来上班的,我今天请假,去参加咱市里的自行车比赛。"

张朝军这才想起来,苏豪在一个多星期前报名参加了市里的自行车比赛,还曾经邀请他一起去,不过他觉得工作太忙,就没有答应,没想到苏豪竟然真的去了。

"你还真是说一不二啊,怎么样,拿到名次了?"

"毛线啊,我不在倒数就不错了。"开着玩笑,苏豪将自己的铜牌拿出来炫耀了一下,然后又收了回去,"今天我本来不用来公司的,这不过来拿点东西,顺便看看你嘛。"

见张朝军的视线一直放在文件上,苏豪揉了揉自己的鼻尖,也凑了过来:"咦,有案子?什么案子?"

张朝军将案子给他:"喏,正好你来了,过来看看吧。"

苏豪嗯了一声,将文件拿了过来。

说起这个案子也不是很复杂,原告陈明因与清华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着作权侵权纠纷,因此才上诉,这个案子也就交到了张朝军所在的律所,如今也递到了他的手上。

根据陈明的述说,清华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他同意,便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他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就成为清华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在陈明看来,清华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一行为,侵犯了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他才上诉。

然而,清华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也传递出了自己的信息--他们说己方基本属于公益型的事业单位,是为了适应信息时代广大公众的需求,才在网上建立了"中国清阅图书馆"。图书馆的性质,就是收集各种图书供人阅览参考。而陈明所称的三部作品都已公开出版发行,清华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收入清阅图书馆中,有利于这三部作品的再次开发利用,不能视为侵权。况且清华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说自己一直十分重视对版权的保护,现正在投入资金开发版权保护系统。这套系统开发出来后,一方面能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能发挥清阅图书馆的作用,使图书馆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在桌子上,放着三部作品的版权页复印件、公证书及读书卡、读书卡收据、发票等,这些都是陈明提交的。除此之外,还有文化部关于申请成立"中国清华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函、关于在"清华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前冠以"中国"字头的请示、关于在数图公司前冠以"中国"字头的批示、国家计委关于审批数图工程的通知等,这些则是由清华图书馆有限公司提交的。

苏豪和张朝军对视了一眼,异口同声:"你来分析一下!"

张朝军轻咳了一声:"还是和以前一样,你来分析一下,我负责查漏补缺好了。"

苏豪扁了扁嘴,才开口说道:"好吧,那我现在就来分析一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根据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着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从信息网络上获得作品。"

张朝军点头:"你说的没错,着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利,作者有权据此限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这种限制,只有在社会公众接触作品的范围扩大到足以影响作者行使着作权时作者才能行使。"

"嗯,在这个案子里,陈明依法享有三本书的着作权,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目前只能认定他允许有关出版社以出版发行的方式将这三部作品固定在纸张上提供给公众。而清华图书馆未经陈明许可,将这三部作品列入'中国清华图书馆'网站中,势必对陈明在网络空间行使这三部作品的着作权产生影响,侵犯他对自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图书馆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张朝军对此不禁竖起大拇指:"好,这是一点,那剩下的呢?"

"第二,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供人阅览参考的机构,其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对传播知识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特定的社会公众,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方式,才能接触到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作品。因此,这种接触对作者行使着作权的影响是有限的,不构成侵权。而被告清华图书馆作为企业法人,将陈明的作品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对作品使用的这种方式,扩大了作品传播的时间和空间,扩大了接触作品的人数,超出了作者允许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的范围。图书馆未经许可在网上使用陈明的作品,并且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陈明获得合理的报酬。这种行为妨碍了陈明依法对自己的作品行使着作权,是侵权行为。"

"还有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这个案子里,若是陈明能够主张图书馆的侵权行为给他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或大致数额,那就好说了,如果不能,那么他要求的全额赔偿恐怕难以得到支持。"张朝军补充道。

苏豪对此并没有异议,两人又就案子的细节商讨了一下,几分钟后才彻底没有疑问。

将文件收拾了一下,这下张朝军也轻松了,两人在办公室内轻松地聊起了天,直到新的客户到来。

=======慧问提示=======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着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从信息网络上获得作品。如果作者的作品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便被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其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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