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问题是在部分家庭中存在的且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在2016年3月1日颁布实施,这使得“夫妻之间殴打撕扯”“棍棒底下出孝子”等行为,不再只是“家务事”。

在25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来的前夕,北京二中院对近三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那么,法院会怎样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家庭暴力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有何影响?

北京二中院的调研显示,大量涉家暴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均为3次以上。审判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呢?典型案例显示,汪女士与章先生在家中发生争执,后汪女士赴医急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因“双方供证不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未认定章先生故意伤害事实。汪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而章先生只承认在双方撕扯时将汪女士推倒,否认家暴。

北京二中院二审主审法官李倩介绍,法院首先审查了相关的书面材料和照片,受伤就医并且有需要缝合的伤口,大面积的多处的软组织损伤,头皮血肿,头发被揪扯等等,以及最终的一个直观的鉴定程度为轻伤。法院终审判令章先生给付汪女士二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依据

李倩分析说:“被施害一方的陈述与她身体的多处伤情都是吻合的,她数次描述的具体发生争执,对方的动作的细节,多次陈述都是一致的,而男方反而是不断的加入新的情节,不断对对应的伤情来加入额外的客观的因素,那么使得他的陈述的可信度其实是比较低的,从最终伤情的结果看,我们也认为这与一般的夫妻间一时的吵架生气有一定的推搡,程度上是完全不相匹配的,所以我们最终认定这个完全能够认定为家庭暴力,并且支持了女方这个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依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施害者除了应少分财产,给付赔偿,还要在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上承担后果。典型案例显示,韦女士与赵先生离婚诉讼中主要争议是独生女儿的抚养权。民六庭副庭长刘洋对这起案件的审理记忆犹新。

刘洋:“男方为了证明自己具备抚养女儿的条件,出示了自己的收入证明等等一些对他来说比较有益的经济条件的证明。女方为了证明对方不具备或者不应当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她提供的是男方所写的三份保证书。”

赵先生没有想到,三份他亲笔签名的保证书的证明力,在争取女儿抚养权的过程中,超过了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

刘洋:“第一份里边提到了自己多次饮酒驾车屡教不改,而且因此曾经有过打骂生气,说以后保证不再犯。第二第三份保证书里边都涉及了对女方曾经有过殴打的行为,道歉以及认错这样一些内容。”

法官马兴芳说,“健康地成长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成长是我们判决子女抚养权重要的考量因素。”

刘洋进一步分析说,“我们就认为,男方确实有过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包括他的饮酒驾车等等,对他个人的这种诚信以及个人的这种守法的意识,我们还是持质疑的态度的。所以,最终在判决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我们更多的考虑了家庭暴力这个因素,最终判决孩子由女方来抚养。”

刘洋介绍,2016年至今,北京二中院以判决方式审结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二审案件共计52件。经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占比33%。认定诉讼主张成立的各类案件总体比例呈上涨趋势。“其实对于司法实践来说,这是一个比较好的现象,也就意味着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社会发展进步中,大家的维权确实得到了支持。”

刘洋也指出,但是家暴所涉及人员范围的扩大令人堪忧,“比如说以前涉及家庭暴力,大家首先会想到是对他(她)的配偶,但是现在我们统计发现,也涉及了其他的家庭成员,比如说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是同居伴侣。实施家庭暴力的方式,除了进行殴打,还有冷暴力、精神暴力,以及性暴力和比如说驱赶配偶,把他赶出家庭容身之处等等。”

我们该如何做?

法官提示,公众要注意留存证据,“比如说手机来往的短信、微信,还有一些照片、验伤鉴定的报告,还有公安机关的笔录以及妇联组织介入之后的一些笔录、接待的记录等等,特别是公权力机关介入之后的一些相关的记录,是对你非常有利的而且效率比较高的证据,这些证据要及早提取留存。”

法官还呼吁进一步完善立法。

“比如说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方面,除了我们现有的人身保护令以及公安机关的告诫令之外,我们是不是还有一些其他的矫治性的措施,防治性的措施,惩罚性的措施等等,包括我们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是不是能够更加明朗化更加具体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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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记者 孙莹)

编辑/肖婷

美编/李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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