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政经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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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最近

据某小学同学家长反应

孩子独自到校后

被两名男子拉拽纠缠

幸好及时呼救同学才险些脱身

光天化日之下

难道这是要拐骗和绑架不成?!

经警方调查

原来都是造谣引起的!!

如今

警方已经发布了通报进行辟谣

警方通报

近日,城区不少学校家长微信群传“11月22日邗江实验学校小学生在校门口被陌生男子拖拽”,引起社会关注。对此邗江警方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找到了这名男子。经查,22日上午7时许,该男子从居住地小区出发,沿百祥路向南步行至邗江实验学校西门对面时,出于玩笑目的,轻拍一名学生的后肩,并举起右手笑着跟该学生和学生家长打招呼;后遇到另一名学生,出于同样的动机,用右手托了一下这名学生的手,并说了句“好好学习”,然后离开,没有拖拽行为。希望广大家长和网友不要以讹传讹,对蓄意造谣者,将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和学校将共同配合,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2018年11月23日

对于故意散播谣言者,他们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小编带你来细数一下

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如果这种违法行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可能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小编呼吁:

不制造谣言,不传播谣言。让孩子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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