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引领医疗行业进入无理由退货服务新模式”,说明了深圳和心重典公司的矢志不渝。深圳和心重典公司的30天无理由退货,产品投入了使用,且期限较长,如果退货,肯定不可能进行第二次销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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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和心重典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官网上,发布了一篇文章《行业内首创30天无理由退货》。文中的图片上突出“30天无理由退货”,强调了“好监护 敢承诺”。文章内容不长,只有几行字:“从2019年3月15日起,用户在使用本公司的产品:病人监护仪ZD120D之日起30天内,如对所购买产品感到任何的不满意,可直接与客服中心或销售人员进行联系,非人为故意损坏产品的,本公司将接受无理由退货,不需作出任何解释。”

透过现象看本质

深圳和心重典公司选在3月15日,发布这样的一篇文章,显然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众所周知,“3.15”是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天央视晚会曝光一系列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这样的反差对比着实吸引了不少眼球。其次,从这篇文章可以看出深圳和心重典对产品质量的信心。

作为一家从事监护仪研发生产近20年的企业,提出“好监护 敢承诺”这样的口号,想来是出自于他们的底气和信心。最后,就是有野心。在整个医疗设备行业中,国内监护仪市场的竞争一直都是非常激烈的。20多年的拼杀,目前的格局基本已定。深圳迈瑞一家独大,不但在国产的品牌中遥遥领先,与国际大品牌的竞争中也有着压倒性的优势。而第二集团当中,就是群雄乱战,大概有六七家,各领风骚、难分高下。而在这几家企业中,大都走向多元,发展了其他产品线,只有深圳和心重典,一直在执着地只做监护仪。

记得前些年,深圳和心重典曾经在行业内率先提出了“专科专用监护仪”的概念,并推出了手术室监护仪、新生儿监护仪、转运监护仪等一系列的专科专用监护仪,引起了业界的关注。现在,又引入“无理由退货”的理念,并且是“30天”!要“引领医疗行业进入无理由退货服务新模式”,说明了深圳和心重典公司的矢志不渝。

什么是“无理由退货”?

从概念上讲,无理由退货制度指消费者在以特定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中,完成交易一定期限内,在保证商品完好的前提下,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标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下的条件和程序,可以无条件地解除或者撤销该交易合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制度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

据了解,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国家。1964年在《租赁买卖法》中规定,以上门直销手段进行交易,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期限为四天。这是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萌芽,直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以多种形态在西方各国得以确立,并伴随着交易方式的变化而不断演进,比如德国的“后悔权”、英国的“冷静期”到美国的“冷却期”,然后一直在延伸发展。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比较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发度,市场竞争的白炽化以及消费群体的不停扩张,使得消费者问题越来越严重,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也因此越来越被立法者所重视。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法律规范层面虽然不够成熟,但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基本的框架,在我国法律规范层面真正地建立起来了。其大概发展脉络主要如下:

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2014年2月13日,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

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等8家单位,对京东、天猫、亚马逊等13家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了行政指导,强调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不合理规定。

2018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启动倡导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践诺活动。

同时,工商总局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等系列规章的出台以及上海等地方性法规的颁布,虽然说还存在着一些实际操作的具体问题,但7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基本建立起来了。特别是购买产品之后特别容易产生“后悔”问题的网购市场和商家的纷纷响应,让无理由退货顺应了新型媒体下的消费模式潮流,有效缓解了实践中消费者退货难的现状,从实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构建起企业、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种比较和谐的、互信的商业关系,推动我国消费大国建设的发展。

医疗器械的“无理由退货”行得通吗?

或许你会问,在国内才刚刚建立完善的“无理由退货”,在医疗器械能够行得通吗?深圳和心重典公司的“30天无理由退货”,是引领医疗行业产品销售的新方向?还是博取眼球的噱头?我们不妨逐一分析一下。

第一,“主动入瓮”,勇气可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这个“消费者”,在我国法律上的概念为“以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但“消费者是否仅限于自然人”仍是目前学界的一大争议热点,中国的新消法,消费者并没有被清楚地定义为自然人。然而,从立法层面上来看,新消法是相对于民法的特殊法而言的,其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也就是说,在医疗行业,作为采购主体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不是弱势群体,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买卖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企业可通过《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来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即法律范畴并没有要求或明确支持医疗企业采用“无理由退货”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深圳和心重典公司的做法属于“主动入瓮”,自己置自己于不利之地,勇气可嘉,值得肯定!因为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更低的姿态、更好的服务、更优的品质,必须会赢得别人的认可,从而真正成为引领医疗行业产品销售的新方向也未可知。这一点,从目前各地代理商、用户的反应看,好像还不错。因为这不仅向行业表明了深圳和心重典公司对产品的态度,更是向用户展现了对产品质量的能力和信心力度,质量好就不怕退货。

第二,操作困难,意义不大。众所周知,医疗行业的购买行为,除了个别规模较小、管理不太规范的民营医院外,大都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之前应经过专业的判断和足够的时间去了解是否合适。而到发布招标文件、评标中标,再到签订合同交货验收,一路走下来整个采购流程已经完成了,产品也已经成为了国有资产。如果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不喜欢,退货了,这个流程该怎么走?各方会有怎样的反映?操作起来估计够呛!现在看来,不太现实。深圳和心重典公司的这一做法,应该也就是表达对自己产品质量的信心,或者表达对用户的一种态度而已。

第三,期限较长,压力不小。目前国内的无理由退货,都设定为7天,且都是在保证商品完好的前提下,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标准,才退货了。深圳和心重典公司的30天无理由退货,产品投入了使用,且期限较长,如果退货,肯定不可能进行第二次销售了。如何应对,这个压力不会小。

一种可能,经常从不可能开始;一项改革,往往始于小的改变。不管最后如何,从对待一个新鲜事物发展的角度,都应给予深圳和心重典肯定。而深圳和心重典这项行为是否会引领行业潮流?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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