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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的案件,依法判决蔡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网络配图)

2011年,蔡某购买了一份保险(分红型),到期后因约定的给付条件欠缺,萍乡某保险公司拒绝给付,蔡某尝试多种解决途径未果。2017年11月,蔡某伙同李某等人来到萍乡某保险公司,挂条幅并堵在门口阻止其他人进出,保险公司员工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多次劝说蔡某等人,蔡某不止不听劝还咬伤民警梁某,经鉴定,梁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遭遇民事纠纷时,不能冷静处理,而是采取拉横幅、堵门的方式进行维权,并暴力袭击依法前来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以适用缓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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