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有关香港公司必须做帐及审计的条文:

- 公司的董事必须就每个财政年度拟备财务报表 (《公司条例》第379(1)条);

- 如公司是控权公司,则必须拟备综合财务报表 (《公司条例》第379(2)条);

- 该公司的董事故意没有遵守第379 (1)或(2)款,即属犯罪,可处罚款$300,000及监 禁12个月 (《公司条例》第379(5)条);

- 公司的董事必须就每个财政年度委任核数师 (《公司条例》第394条);

- 公司的核数师必须就财务报表,拟备一份向成员提交的报告 (《公司条例》第405条);

- 公司的董事必须在周年成员大会,提交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公司省览 (《公司条例》第429(1)条);

- 该公司的董事故意没有遵守第429(1)款,即属犯罪,可处罚款$300,000及监禁12个月 (《公司条例》第429(4)条)。

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均必须保存清楚的业务记录,以及制作周年财务报表和管理帐目。而且根据税务条例规定公司必须保存帐目的记录(英文或中文),以确定公司的应评税利润。所有记录须由交易日期起计保留7年。随着业务日益发展,公司的会计事务必须处理得当,快捷有效。在许多情况下,财务报表与财务报告都是公司决策的依据,因此必须准确可靠。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429条规定,所有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之年度财务报告均需香港注册会计师审核,以便公司各股东于每年股东大会阅览。此外,香港税务局也要求有限公司随报表附上已审核的财务报告以做评税之用。核数报告由我们执业会计师根据核数及会计准则对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以及相关票据进行分析。审核后作出的具专业性和权威性的报告。核数报告不仅可以用作报税,还可用做信贷、借贷审查,同时亦可通过核数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并保障股东的权益。

开过账户的香港公司请务必做记账审计,审计制度将严上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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