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月18日晚上11点多,夏某在别处喝完酒后,和朋友又到郸城县新城辖区某酒吧喝酒,坐到别人的座位上不走,在劝说的过程中把桌子台面砸碎,酒吧保安人员过来后,又对保安人员殴打,后来夏某被劝到酒吧吧台附近,又对酒吧经理进行殴打。1月18日晚上9点多,贺某和朋友一起在郸城县新城辖区某KTV唱歌,因琐事与汤某等人发生矛盾,在唱歌的过程中,饮酒后的汤某和赵某来到贺某唱歌的房间,见面后汤某先拽贺某的衣领,朝脸上打了一拳,又朝腿上踢了几脚。

临近春节,外出务工人员陆续返乡,朋友聚会宴请增多,酒后极易引发打架斗殴案件。近日,郸城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快速处理两起因喝酒引发的殴打他人案件,一起因停车引发的打架案件。

1月18日晚上9点多,贺某和朋友一起在郸城县新城辖区某KTV唱歌,因琐事与汤某等人发生矛盾,在唱歌的过程中,饮酒后的汤某和赵某来到贺某唱歌的房间,见面后汤某先拽贺某的衣领,朝脸上打了一拳,又朝腿上踢了几脚。赵某把汤某某拉到门口,朝汤某肚子上跺了一脚。新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现场控制违法行为人,将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两名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月19日,汤某和赵某被依法行拘。

1月18日晚上11点多,夏某在别处喝完酒后,和朋友又到郸城县新城辖区某酒吧喝酒,坐到别人的座位上不走,在劝说的过程中把桌子台面砸碎,酒吧保安人员过来后,又对保安人员殴打,后来夏某被劝到酒吧吧台附近,又对酒吧经理进行殴打;夏某的朋友田某看到后,不仅不加制止,同时加入对酒吧经理进行殴打。该二人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月19日,夏某 、田某二人被依法行拘。

1月19日下午4点多,在河南省郸城县润商广场北营销中心门前的停车场内,郝某与罗某因停车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罗某的朋友王某见状立即加入与郝某互殴。短暂停顿之后,郝某又朝罗某面部扇了一巴掌,罗某的朋友罗某建、王某文、王某一同加入与郝某的互殴。1月19日该五人依法被行拘。

公安机关郑重提请:广大人民群众,喝酒莫要贪杯,以免酿成大祸;遇事冷静,莫要暴躁,以免牢狱之灾。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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