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陈某解决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的诉讼目的、双方当事人在评估之前关于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评估报告裁判本案的意愿、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等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直接依法予以裁判,改变了之前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的传统裁判模式,避免了循环诉讼,有利于及时确定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二审法院遂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并据此直接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争议依法予以裁判,判决某区政府向陈某支付房屋补偿费、装修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876893元。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对某市场周边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陈某建筑面积为58.15㎡、设计用途为商业的房屋位于该范围内。因陈某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某区政府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房屋价值补偿金、装修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634654元;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58.15㎡,与原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应交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46832元。陈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评估,某区政府表示同意。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重新评估的结果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二审法院遂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并据此直接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争议依法予以裁判,判决某区政府向陈某支付房屋补偿费、装修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876893元。

【案情分析】

被征收人陈某的诉讼目很明确,陈某在签约期限内与某区政府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原因在于,陈某认为某区政府给他的征收补偿费用不合理,这也是陈某提起诉讼的根本原因。在上诉中,陈某并没有请求撤销补偿决定,而是要求进行重新估价。陈某在诉讼前,通过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委托律师分析了原征收估价报告,调查陈某房产区域范围内的商业房地产市场行情,再经过科学的价值测算得到被征收房屋的基本价值。陈某充分了解了自身商业房地产的实际价值,继而决定通过诉讼请求重新评估(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而经过重新估价,陈某争取到了属于自己的14万余元。

【案件意义】

解决争执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目的之一。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亦强化了争议解决功能。而行政审判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最大限度地将处于争议状态的法律关系迅速、妥善地予以终局性的确定,从而定纷止争。这要求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不局限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关注原告的诉讼目的,追求全面妥善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并尽可能高效地一次性解决,避免争议解决的不彻底性,防止反复争诉不休。

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陈某解决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的诉讼目的、双方当事人在评估之前关于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评估报告裁判本案的意愿、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等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直接依法予以裁判,改变了之前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的传统裁判模式,避免了循环诉讼,有利于及时确定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

【结束语】

在征收拆迁诉讼中,被征收人一定要告知委托律师,明确诉讼目的,这样律师才可以根据诉讼目的进行资料收集、分析,最终达到诉讼结果。正所谓:“论立于此,若诉之有的也,或违法之余,或寡偿之余,的必先立,然后携业专者注以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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