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於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而養老保險沒有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人,解除勞動合同以後,爭論的焦點在於是否需要給予經濟補償或是賠償,由於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的表述不一致,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很多仲裁機構是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來處理,但是法院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來處理,我作爲一個資深的職場管理者,我們在實踐操作中,更傾向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處理。綜上所述,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來執行,對於年滿50歲,養老保險沒有繳滿15年的女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但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而且還應當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爲其辦理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待遇。

公司能否以員工滿50歲退休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賠償?根據你的描述,是屬於生產一線的女工,雖然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爲3年,公司正常繳納了社保,正如你所說的公司完全沒有過錯,唯一想做的就是該女工已經年滿50週歲,需要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而養老保險沒有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人,解除勞動合同以後,爭論的焦點在於是否需要給予經濟補償或是賠償,由於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的表述不一致,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很多仲裁機構是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來處理,但是法院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來處理,我作爲一個資深的職場管理者,我們在實踐操作中,更傾向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處理。

按照目前我國退休政策的規定,女職工退休年齡爲50週歲,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爲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條例,這個表述是完全正確的,但是實施時間是2008年,而且到現在一直沒有修改,從法律的角度劃分,屬於國務院規章一類;而勞動合同法是在2012年12月進行了修訂,從2013年1月開始執行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按照法高於條例的原則來理解,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來執行,不但更加人性化,同時可以減少勞資糾紛,維持和諧的勞動關係,對企業和員工都是雙贏。

按照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二是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只有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才能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這樣的規定既有利於對勞動者的保護,同時對於用人單位也不虧,畢竟老員工在企業工作時間長,對企業的認同度、依賴度更高,對企業更加忠誠,反正企業都需要用人,爲什麼一定要去解除老員工的勞動合同呢?其實這是企業的用人觀念問題,並不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女職工就不能用。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來終止勞動合同,和相關的法律法律更能相互對接,有助於我們系統理解法律精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保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其實是一個相互銜接的整體,是一個互相對應的法律體系,所以我們在執行法律時,如果能把幾個相關的法律精神進行系統的理解和執行,就不會出現偏頗,法律的公正性就能更好地體現。

綜上所述,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來執行,對於年滿50歲,養老保險沒有繳滿15年的女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但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而且還應當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爲其辦理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待遇。其實女工在企業工作不到三年,經濟補償標準就是三個月的工資,這點錢從法的角度還是情的角度,企業都是能夠支付的,處理好了,對企業只有加分不會減分,處理不好不但影響在職職工對企業的忠誠度,對企業的形象也沒有任何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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