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十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

全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清明节期间,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十项规定,带头做到“十个严禁”:

一、严禁使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借用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财物进行私人祭祀扫墓、外出旅游、探亲访友活动;

二、严禁以祭扫为名用公款或指使、接受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组织春游、踏青、健身、娱乐、相互宴请等活动;

三、严禁借节日之机编造名目滥发津补贴或福利等;

四、严禁违规报销因个人祭扫产生的交通费、停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五、严禁用公款购买或变相购买各类私人祭扫物品;

六、严禁用公款为回乡探亲、游玩、祭祀扫墓的同学、朋友、战友等提供餐饮、住宿等接待安排;

七、严禁借祭扫之机搞隐秘聚会、违规吃喝宴请;

八、严禁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九、严禁祭扫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

十、严禁借祭扫或丧葬之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钟山区纪委区监委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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