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媒体报道,10月23日晚21时许,一条“吸毒男子坠楼后遭碾轧身亡,车主担主责”的微博引起了人们关注。

随后相关部门辟谣称,帖子称的车主担主责不实。

其实,这起案件发生于将2017年10月29日晚23时许。据了解,当时吸食毒品的林某(化名)听到敲门声,担心是相关部门突击检查,于是企图从窗子逃走,不料却从4楼(高度约为11.3米)直接跌落下来,且是头部先着地。

果然,违法犯罪迟早会遭报应的。

而此时,将车子停靠在楼下不久的李某重新启动车辆打算离开,林某跌落的位置恰好是李某车头前方的道路上。这也成了案件的关键。

由于林某跌落后成卧倒状态,整个身体都处于司机的盲区中,李某并没有发现,而是在行驶中将林某向前推行了约17米。期间,虽然林某感觉异常而下车观察,但由于环境昏暗,没有发现,直至第二次下车观察,才发现车底有人!尽管李某赶紧把车子挪开,也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林某最终因救治无效而死亡。

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死者家属向李某提起了诉讼,要求林某和保险公司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10余万元。一时间引起人们的热议:吸毒还有理了?

但最终法院并没有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根据法院的判决,将重点整理如下:

首先,林某坠楼与李某驾车推挤行为均为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两者相互叠加、共同作用,导致林某死亡。

其次,在死亡原因中,林某坠楼所占比为55%,李某驾车推挤行为占比为45%。

再次,案件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中,45%属于交通事故处理范围,其中根据林某以及李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酌定因林某自身过错行为可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故李某应承担交通事故70%的责任,即林某死亡损失的31.5%(45%×70%)。

最终,由于李某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所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39万元。

这也是为何,前文提到的微博帖子简单地认为,法院判定李某要承担70%的责任。

但不论如何,这种因他人坠落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不仅很晦气,也让司机束手无策,毕竟人们无法预见这样的“祸从天降”。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林某属从高空跌落属于主观行为所致。

而之所以法院认为,李某要承担交通事故范围内的70%的责任,是因为李某未尽注意及安全驾驶义务。

首先,李某再次开车前未尽到观察的义务,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坠落的林某;

其次,第一次下车查看时未能排除异响原因;

再次,第二次下车查看时发现林某后倒车,造成林某再次被车辆推挤。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

2016年6月22日,一男子从德胜门桥上跳下,被一辆路过的SUV卷到车底。

2015年7月5日早晨5时许,深圳龙华新区民清路松和小学的天桥下发生一起车祸,一名轻生男子从天桥上跳下,被桥底一辆黑色小车撞飞,该男子当场不治身亡。

2010年6月22日,工作不顺的王女士起了轻生念头,准备从昌平区马池口镇的铁道桥上跳下自杀,尽管已经有警察、交警等前往救援,但在跳下铁道桥时,恰好落到路过桥底的吊车的长臂上,随后被吊车的左前轮辗轧致双前臂损毁。

但并非发生类似的事故,驾车司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刚刚提到的王女士事件为例,2011年3月17日,王女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对驾驶员、车主和承保起重车交强险的财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5万元。但9月26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首先,事故是由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王女士主观行为所致;

其次,涉事吊车性能良好,合法合规;

再次,驾驶员当时没有违法、违规驾驶,且根据民警的指挥改道、减速行驶,尽到了安全义务。

可见,对于这起意外事故,驾驶员无任何过错。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世事难料,尽管上面提到的这些意外难以预测,作为司机,还是可以避免文章开篇提高的那类事故的。

首先,上车前先观察车辆状况以及车辆周围、车底情况。而这也是驾校教练频繁告诫大家的。

其次,起步前,再次通过车窗和内、外后视镜观察车辆四周状况。

再次,用好车上的功能,如驻车雷达、倒车影像、360度环影等。在车子起步时尽量轻给油门,借助雷达的警示功能和倒车影像或360度环影的画面显示,确保驻车雷达没有发出警示、视频画面上没有障碍物时再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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