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秦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宣恩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秦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秦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照摩托车从宣恩城区芋头沟往万和广场方向行驶,行至大桥十字路口红绿灯时,因秦某未佩戴头盔,辅警罗某示意其停下接受检查。秦某在开往指定停车区域中,因害怕无证驾驶被处罚,突然加速朝万和广场逃跑。为制止其逃跑,罗某便拉住秦某车座后的把手,秦某在明知罗某用手拉车的情况下仍加速行驶,致使罗某被车拖倒并在地上拖行10余米,造成罗某皮肤多处挫伤擦伤。经宣恩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开车必须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为了自己的安全,也为了别人的安全。被告人秦某阻碍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转自 | 宣恩检察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