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吐鲁番市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扫黑除恶】吐鲁番市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吐鲁番市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团伙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类型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 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滲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从事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活动的团伙组织、家族黑恶势力。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提出奖励申请,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及金额。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应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记录时间为准。

第五条 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直接破案, 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捕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30000元;

(二)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组织者、领导者、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5000 元;

(三)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帮助纪检、公安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关系网”“保护伞”,查扣违法资金的,给予举报人5000 - 50000元的奖励;

(四)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视情予以现金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上报至同级政法委,经审核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七条 受理举报线索的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关系人的,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吐鲁番市扫黑除恶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此前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扫黑除恶】吐鲁番市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吐鲁番市扫黑除恶办公室

编辑/陈博武

【扫黑除恶】吐鲁番市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秋收冬藏 风城卫士

陪你度过从警路上的漫长时光

长按扫码可关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