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手术直播中,如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如何在手术直播中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导读

在手术直播中,如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梁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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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医院竞争发展的大潮中,有时候医院为了宣传自己用尽了各种方式,殊不知其中触碰到的法律风险可能会无处不在。

案件回顾

2017年,日本一患儿不幸被判定为脑死亡,其父母决定捐献幼子器官。5月,器官移植手术在冈山大学医院进行,患儿是一位患有肺部疾病的1岁男孩,由于手术难度很大,且属于当时国内进行的最年幼患者肺移植手术。

医院为了大力宣传,便通知很多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其中日本某电视台前往手术现场进行近距离跟拍,部分画面被剪辑进该电视台的一档医疗相关节目,于2017年7月播出。

医院和电视台在未告知夫妻俩的情况下,擅自记录患儿进行肺部移植手术的实况,且没有进行打码处理,可以看到幼童的肺部器官,手术期间医生并未觉得不妥,反而夸赞器官年轻健康,事后公开了受捐赠家属写的信件。

这给捐献者的父母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二人决定向医院、电视台等机构提起诉讼,索赔1500万日元。

脑死亡幼童的肺移植手术被全国无码播出,家属对医院和电视台提起诉讼 | 医眼看法

律师评案

本案中,院方在未经幼童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媒体公开未经处理的手术录像,其中包含幼童的脏器画面。后又公开受捐赠者的信件,给该对父母造成较大困扰和心理负担。这严重地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属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患方可向医院和媒体(电视台)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童虽然死亡,但法律仍对其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医院允许媒体对其手术过程进行录像并向公众播出,这侵犯了该幼童的隐私权;同时,在媒体上公布幼童血淋淋的器官及其手术医生发表的不当言论,可以看作是有辱该幼童人格尊严的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第二十七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院方不仅允许媒体对手术过程进行录像,同时对外公布了受捐赠者的信件,违反了保密义务,涉及到对该幼童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幼童的父母(近亲属)可以请求医院和电视台承担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给其父母造成的后果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适用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该起案件虽然发生在邻国日本,但类似案件也在我国屡见不鲜,这也引发了我们国家对于患者隐私的一些思考。那么,如何维护患者的安宁与安全感,并维护其人格尊严?如何寻求手术中医护方的知情权、患者的隐私权、新闻自由及新闻伦理之间的平衡?

初衷是为了宣传医学成就,但是当患者身体袒露于众目睽睽之下,患者的信息被广而告之后,无论从伦理的角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都已经超出了人类尊严保护的基本界限。

手术直播中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

随着医疗技术与视频技术的成熟,手术直播在今天日益风行。虽然手术直播对于临床教学、普及手术知识、宣传医学成就发挥了一些积极的作用,但是手术直播也备受各方的非议,其焦点就是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03年9月2日,梁某在青岛打工期间,在朋友初某的陪同下到青岛某医院做人工流产。作为青岛市某医学院的教学医院,医院组织了八九位见习学生对人流的手术过程进行了观摩。因麻醉处于睡眠状况的梁某在手术后醒来,听朋友告知其手术过程被无关人员观摩,感到非常气愤,因未达成和解,最后以医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一审判定医院侵犯隐私权之后,院方不服上诉,二审判决认定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并为此应向患者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06年7月,我国某市医院一台心脏手术在电视上进行了现场直播。患者的病情、面孔、家庭情况等在公众面前暴露无遗。当患者家属看到患者胸骨被锯开的时候当场晕倒。

2007年,中国长沙妇科微创高峰论坛上对一台妇科手术进行了直播,主办单位将手术通过闭路电视系统把画面接入论坛现场,一起科研观摩。同时,通过多家网络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网络直播。

2016年,上海某医院工作人员将来院急诊的某人气艺人检查报告发至网上,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11月,该医院发表官方声明承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当事人影像检查报告发至网上,严重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并给对方造成了伤害与困扰,公开进行道歉。

这些案例中,医方的做法都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什么是患者隐私权?

“隐私”,乃是指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袭、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患者隐私权”,指在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中,患者享有的身体权与私人生活、家庭、社会关系等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第三人非法侵扰、知悉、调查、泄露、公开和使用的一种民事权利。

对于患者隐私权保护,我国于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窥视、接触患者的身体,也不得将患者作为教学工具;未经患者同意,与诊疗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门诊就诊室、检查室、手术室、住院病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窥视、干涉患者的私人活动,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999年 5月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1994年 1月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手术直播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特征

在手术直播患者隐私权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除了具备隐私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患者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手术直播中患者隐私权的主体是进行手术的患者。隐私权的主体不包含死者,因此手术直播中患者隐私权主题不可能涉及到死者,但这并不是说死者的隐私不受保护,只是对“死者隐私”的保护其实质是对生者(近亲属)名誉的保护。

2.患者隐私权的客体特殊

如果说手术直播中仅图像暴露隐私部位可能侵犯患者隐私权,那就错了。手术直播中患者隐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

(1)患者的生理信息:身高、体重、血型、肤色、长相、性别等信息。

(2)患者在手术直播中的身体隐私:性器官、残疾部分。

(3)健康隐私:患者早孕而进行的人流手术、肝炎等传染病史等不希望他人知晓的信息。

(4)基因隐私:基因信息已经纳入到患者隐私保护范围。

(5)财产隐私:银行存款、负债等不希望他人知道的财产状况。

(6)家庭信息:家庭关系、血缘关系、婚姻关系。

(7)个人经历隐私:个人以往生活经历。

(8)其他私人信息:个人偏好、宗教信仰、纹身等。

如何在手术直播中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国内对于手术直播中患者隐私权直接调整的立法目前还没有,相关间接立法分散,不成体系。对于手术直播中患者隐私权保护大都是原则性要求,没有提出具体措施。因此,手术直播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着许多问题。

1.手术直播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大部分手术直播都是为了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在有限范围内播放,观看的人也是医生或医学生。在医学界普遍认为这种有教学意义的内部分享无需经过患者同意,特别是在一些教学医院。医疗圈内普遍认为,见习教学是一种公益事业,不涉及隐私权的侵犯;观摩教学符合国际上的医疗教学惯例,不需要患者同意。

但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并没有见习教学、经验分享、内部交流等豁免条款,也没有针对教学医院给予特殊的规定。法律界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有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将患者作为教学的活道具,用患者的隐私换取教学任务的完成,在伦理上和法理上都是与人权相违背的。

因此,在手术直播中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最重要方法是经过患者同意。需要告知的内容包括:实施手术的医护人员、手术直播的方式、手术直播的受众范围、可能暴露的身体部位以及手术直播可能对手术造成的影响等。同意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在同意书上需要列明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措施,以及对于暴露患者隐私权的补偿等内容。不但医院需要获得患者的同意,直播相关媒体单位也需要经过患者的同意。

2.明确手术直播的范围

基于医疗教学的目的,任何手术的直播实际上都是可以允许的,但面对公众的直播,不应选择直接暴露患者隐私部位的手术,如整形手术、妇科手术、泌尿外科手术等。医院对于要进行的手术直播应先递交伦理审查委员会,并获得伦理审查文员会的审批。

3.防止直播画面过多泄露患者隐私

拍摄时,应禁止对准患者隐私部位或面部表情,避免泄露患者的个性特征。医患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可以拍摄的身体部位或信息,可以通过图像的后期技术处理,如马赛克、雾化等遮挡隐私信息。

4.回避患者的隐私信息

新闻媒体为了实现直播的生动性与趣味性,经常会对患者的隐私信息进行深挖。因此,在直播前应明确手术直播的目的,不应将娱乐、博取大众同情作为噱头。对需要披露的信息进行限定,尽量避免披露与手术无关的信息,可以通过化名等手段保护隐私信息。

医方涉及患者隐私的新媒体信息传播建议

2014年,有医生在微信圈里写了一篇以《值得永远记忆的一场手术》为题的文章以资纪念。文章中所配的照片包含了手术室、患者的影像,引发了一场舆论风波。医生们在朋友圈中未经患者许可晒手术、晒病例、晒感谢信,这些都可能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1.发布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需征得患者同意

容易被医方误认为“默认”同意的患者信息发布以感谢信最为典型,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医方擅自公开含有患者隐私信息的感谢信等致患者隐私信息泄露,在未取得患者同意,或患者来信、来电中未明确授权发布的情况下,仍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

2.非必要不披露患者隐私

在发布患者隐私时一定要在对患者病情诊治、病例探讨、临床教学等情况下,没有合理发布目的则应坚守非必要不披露原则。

3.信息处理隐去非必要披露信息

在图片类信息中,应注意去除图片中能反映出患者面容、身体特征的内容,谨慎患者私密部位的展示,注意与病灶无关部位的处理。视频不但要注意上述细节,还要注意视频中患者及其家属声音的处理。对于文字类信息,应注意去除非必要发布的患者个人信息,年龄和性别的出现仅以实现发布目的为宜。

后记

2003年,笔者进入临床医学院学习,见习中经常会遇到不愿意让实习生治疗的患者,带教老师一般都很无奈,总是找一些比较好说话的患者稍微配合一下,有些脾气比较大的老师会直接吼患者:“这是教学医院,你来这里住院就得同意配合临床教学,不配合就别在这里住院了。在这些老师的帮助下,我们那时的学生在走出校门之前还真的学到了一些知识。

笔者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有一定印象,是在一些整形机构用患者整形前后的照片做广告,由于未做处理或直接标明患者姓名,招致诉讼。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好事情,证明国家重视了人权的保护,也避免了医院在宣传自身的时候,给患者及家属带来了困扰,但是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阻碍了医学的发展。

临床医生应保有一颗平常心,纯粹地以医疗、教学为目的交流病例,如果想宣传,一定要获得患方知情同意,避免招来诉讼。

顾问律师:

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例来自于“英国那些事儿”微信号

参考文献:

[1] 卿海龙.手术直播中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湖南师范大学,2009.

[2] 齐璐璐.新媒体时代医方信息传播中患者隐私保护探究[J].中国卫生法制,2018,26(3):88-90.

[3] 陈为培.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表现与规避[J].医学与法学,2018,10(2):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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