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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被告人杨某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承担桂江渔业修复费25587.44元。

基本案情

该案中,被告人杨某强于2018年6月11日晚上22时许至12日凌晨4时许,驾驶木船到桂江昭平县某镇桂江河道内使用电动机及带电线竹竿等电鱼设备电鱼。被告人杨某强电鱼后回到该镇码头时被昭平县公安局联合昭平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查处,当场查获电鱼用的木船、电动机及带电线竹竿等电鱼设备及非法捕捞的野生鲤鱼、翘嘴鱼、小杂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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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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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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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强在禁渔期非法捕鱼的行为,严重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被告人杨某强对其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此,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遂作出以上判决。

【放流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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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现场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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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功意检察长(右一)与李泽同副院长(右二)现场放流

为修复生态资源环境,当日下午,于昭平县江滨路河边举行“桂江渔业生态资源修复现场放流仪式”,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覃功意,昭平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泽同协同相关部门到现场监督放流工作。

近年来,昭平县对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昭平县人民法院加大对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多次与公安机关、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并接受广大群众对违法捕捞行为的举报,与群众一起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共同保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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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人民法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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