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个案件的确数额巨大,宾利的维修的也的确是小范围修缮,在法官大人您的眼中这是过度维权,但你可否想过,相对于4S店,消费者才永远是信息不对称的弱者。在此案件中4S店胜诉的理由之一就是所谓的4S店具备PDI资质,4S店内的新车维修处理可视同原厂行为。

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购置一台价值550万元的进口宾利汽车。使用该车近两年后,杨某通过网络查询到车辆曾有两次处理记录,认为经销商销售的是一台经大修的问题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经销商赔偿三倍购车款1650万元,并返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近600万元。2017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经销商未向消费者告知处理情况,构成欺诈,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即赔偿1650万元。

但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受关注的“宾利退一赔三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这位车主肯定是够郁闷的,本来是可以获得1650万的赔偿,结果只拿到11万赔偿——最高法院还判决,车主还需负担31.1万元诉讼费,一来一去还倒贴20万元!

很多人都会觉得比较冤,这辆车确实经过了两处改修:更换窗帘和漆面轻微损害处理;而且在买车之前,4S店没有告知,还是车主自己上网后查询才发现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很合理,哪怕是买的几千万上亿的飞机,也该按照法律的规则来处理,该赔3个亿那也是经销商自作自受。但是最终结果确实车商赔偿车主十一万的损失,车主要缴纳三十多万的诉讼费;车主为了维权却搭上了二十多万,这个结果是在是让人不能理解。

在此案件中4S店胜诉的理由之一就是所谓的4S店具备PDI资质,4S店内的新车维修处理可视同原厂行为。那我想请问法官大人,为什么我购车时在4S店加装的原厂导航等配件却不受法律保护??既然4S店内的PDI合法,为什么4S店的加装就不合法?为什么不能一视同仁,而只采纳对4S店有利的证据?更何况新车的定义是什么?有维修记录的还叫新车吗?如果法官认为有维修记录的也叫新车,那以后4S店新到的车,刚进店就把前脸撞碎了,按这个案子的理论,4S店修吧修吧还可以按新车卖啊!那消费者的权利怎么得到保护?

4S店胜诉的理由之二是所谓的4S店维修记录可查,虽没有主动告知,但不属于刻意隐瞒!这个理由简直太奇葩了,这就好比我跟法官大人的老婆偷情开房了,但我在宾馆用身份证登记了,所以我跟法官大人的媳妇偷情怨不得我,是法官大人你自己没查到!这理由找的我都无语了,法官大人,你咋不上天呢?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所有理由非常牵强,明显就是为了判原告败诉而找的理由。

而为什么要判原告败诉?个人认为,是法官存在明显的要遏制过度维权的主观意向。法官完全是站在一个管理者的角度,而不是一个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这个案件的确数额巨大,宾利的维修的也的确是小范围修缮,在法官大人您的眼中这是过度维权,但你可否想过,相对于4S店,消费者才永远是信息不对称的弱者。你这个判决相当于放出了一头饕餮巨兽,本来4S店还敬畏法律,不敢明目张胆的糊弄消费者,现在好了,你这个判决让他们拿到了“尚方宝剑”,可以肆无忌惮的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来欺骗消费者。

法官大人,将心比心啊,谁愿意花550万买一辆有问题被修过的“新车”?就算花10块买双袜子,都不要修补过的啊!这次判决,真的无法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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