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工资被拖欠,企业:已拿社保抵消
2011年6月14日,
王某与某防水技术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后来因王某未完成销售任务,
在工作中也不负责任,
发错货物造成公司严重损失,
2013年6月8日,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后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做出裁决书,
要求防水技术公司向王某支付被告2013年5月1日至6月8日的工资2968.57元,
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59.26元。
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主张。
但防水技术公司认为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裁决结果有失公正,
主张王某在离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中确认工资及福利已经结清,
现在又提出支付工资请求,没有依据。
另外,
因为王某在6月18日未办理完离职手续,
原告继续为其缴纳了2013年6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
支出的数额远高于其要求的工资数额,
王某当时也认可社会保险费抵扣工资。
并且王某未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
同时未办理退货手续,
致使公司账面还有欠款30万元,
认为其工作态度不负责,工作能力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提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动填写离职申请表,
因此公司不应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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