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闽北一男子误把同伴当野猪猎杀 非法用枪终食恶果

日前,建瓯一男子因非法持有枪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被建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建瓯市法院判决该男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事件的起因竟是非法持有枪支狩猎,误把同伴当野猪猎杀。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某日,黄某与阮某相约到建瓯市小桥镇阳泽村某山场打野猪,并且携带其非法持有的单管猎枪。打猎期间,二人分工行事,由阮某到山顶喊叫驱赶野猪,黄某在半山腰守候伺机猎杀野猪。当日12时许,黄某在山场半山腰见杉木从内有动静,以为是野猪,只听“嘭”的一声,遂朝杉木从内开了一枪。正是这一时的“以为”,致杉木林内的黄某中弹身亡。

黄某在案发后即打电话报警,并携带猎枪一支、自制的空弹一发、实弹一发到建瓯市公安局小桥派出所投案。

经物证所鉴定:黄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经物证鉴定室鉴定:阮某胸腹部被散弹枪击中致胸腹腔内脏器多出破裂,大出血死亡。

【普法小课堂】

此案首先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该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对于“持枪”国家又是怎么规定标准的呢?

合法夫妻有“结婚证”

合法生孩子有“准生证”

合法配枪也有“持枪证”

持枪证是对某者可合法配置枪支的法律凭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所以说,“无证”使不得持枪的哦~

其次此案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温馨提示:生活中大家可要长点心眼哦~ 切勿疏忽大意,酿成悲剧!

来源:建瓯检察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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