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女儿由原告李九威抚养,被告小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直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由于被告小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属于同居关系。

不出庭应诉 要承担后果

蚌埠法院网讯 2010年李九威和小芳自由恋爱,2014年10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一年后生下一女儿。2018年夏天,李九威与小芳因琐事发生争吵,小芳独自离家出走,再未回去,也不过问女儿之事,女儿一直随李九威生活。后来打听到,小芳已与他人结婚,李九威起诉至法院,要求独自抚养女儿,小芳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

由于被告小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共同生育一女,双方应尽抚养义务。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尽到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女儿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均系农村户口,抚养费酌定每月500元。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女儿由原告李九威抚养,被告小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直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

法官释法: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抗辩证据,是其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抚养费,依法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也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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