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下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商城县林业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在商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商城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院检察长高兴日代表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商城法院副院长明德奎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乡镇、社会团体等九十余人到庭参加旁听。

案件详情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2014年9月,陈某采用土地流转的方式承包了鲇鱼山水库湿地保护区内的林地,但其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毁林建房,商城县林业局接举报后依法立案查处,查实陈某违法占用林地面积0.6亩,随后对陈某处以3000元罚款及限期6个月恢复原貌的行政处罚。陈某虽向商城县林业局缴纳了3000元罚款,但对“限期6个月恢复原貌”行政处罚未履行,商城县林业局亦未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此后,陈某继续平整林地,修建“东易种植合作社”及其附属设施,使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破坏。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至2016年10月,被毁坏的林地总面积约13.6926亩,其中难以自然恢复部分7.7526亩(建房用地)、可以恢复部分5.94亩(修路占地),均为公益林地。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陈某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内林地建房修路,造成林地碱性化,土壤结构发生改变,其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功能基本丧失,严重破坏生态,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商城县林业局在查处该案时,明知被破坏林地位于自然保护区内,却按照一般林地的标准进行处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陈某未在限期内恢复原貌,被告商城县林业局既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陈某持续违法占地,对当地生态造成严重破坏,被告怠于履职,属行政不作为。在该院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后,被告仍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故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意见,认为被告商城县林业局在查处陈某毁林建房的违法行为过程中,未全面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应当确认其行为违法

本期编辑:邓威

审核编委:胡传仁

终审编委:黄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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