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兰(化名)的丈夫25年前去世,其遗留房产在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登记在了郭秀兰名下。日前,因房产归属问题,郭秀兰携三个女儿将小儿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定,房屋虽登记在郭秀兰名下,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决房屋的一半归郭秀兰个人所有,另一半属遗产,由原、被告五人共同继承。 郭秀兰现年75岁,育有三女一子。郭秀兰的丈夫于1987年去世,留下西青区几间平房,为北房三间、东西房各一间。1995年,上述房屋在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登记在了郭秀兰名下。此后,郭秀兰的小儿子占用了一间北房和一间西房,其余房间由郭秀兰和大女儿居住。 日前,郭秀兰携三个女儿将小儿子告上法庭,称一家人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要求析产、继承。法院庭审中,小儿子辩称,1991年分家时把两间房分给了他,按法律规定,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公民有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合法财产的权利,涉讼房屋在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虽登记在郭秀兰名下,但该房屋应属郭秀兰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房屋的一半归郭秀兰个人所有,另一半属于遗产,由原、被告五人共同继承。 法院认为,被告认为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房屋于1995年登记在郭秀兰名下,至今未超过20年。被告提出诉争房屋已分给他,但未提供有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涉讼房屋的60%归郭秀兰所有,其四名子女各分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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