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侵权法调整的范畴,而被侵权人在治疗期间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的范畴,二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系从不同角度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规制,具有不同的立法目的。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患病时能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而非减轻有过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今天小编跟大家讨论的问题是,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在实践中,侵权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往往直接被送入医院进行治疗。当侵权人未支付费用或未足额支付费用之时,治疗过程中采用社保方式支付医疗费用符合常理,也非常多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其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社保赔了你还赔不赔

处理医保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填平原则,人身损害赔偿的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补偿性赔偿,如受害人因受伤害得到额外利益,容易诱发故意受伤和骗保等恶性事件;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患病时能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而非减轻有过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侵权法调整的范畴,而被侵权人在治疗期间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的范畴,二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系从不同角度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规制,具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就侵权关系而言,其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就社会保险而言,“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是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两者在效力上不存在竞合冲突。因此三者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存在竞合问题。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也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被侵权人。在社保中心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即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社保中心由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有利于使社会保险发挥更大的作用,也便于社会保险机构维护保险基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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