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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用工过程当中,为员工购买社保,是每一个企业的义务,也是每一个员工的权利。

这样是不是说只要企业给员工购买了社保就万事大吉?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事例来说一说,这其中存在的一个漏洞。

老王他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公司做了两年,一直以来都是很顺利的,也赚了点钱。因为装修这个行业大家都知道比较危险,所以老王就给他的员工都买了社保,而且还额外再买了一份意外保险,这样他就觉得对员工的保护已经做到了最大程度了。

但是他最近却收到了劳动仲裁的一个传票,申请的内容是他之前的一个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离职以后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

然后王总就急急忙忙地找到了我,问他都买了社保,而且还买了一份意外保险,社保都赔完了,因为保险也报了,怎么还要公司再赔偿?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应不应当赔偿?

那我们看看法律究竟是怎么说的?怎么规定的?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社保费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受伤职工补足。

所以说企业在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时候,未按照员工的实收工资去申报工资数额,在员工发生工伤的时候,企业是应当在差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

这样来说王总就应该对员工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缴纳社保不只是一种义务,而且也是对自身的一种保障,不应当考虑少缴社保费来向社保部门,少申报员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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