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2018年10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案件快报:“清华总裁班”同学微信群里众筹开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

  

  此消息一经发布

  众网友就开启了吐槽模式

  

  那么“清华总裁班开餐厅破产”到底是怎么回事?又是怎么破产的?说法君先带大家梳理一下时间线。

  2014年

  “清华总裁班”的同学微信群里,有人提出众筹开公司的想法,当时群内大概有120人,均是清华大学总裁高级研修班2007年至2013年不同班级的同学。

  2014年12月12日

  由“清华总裁班”同学微信群众筹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最初发起设立时有31名股东(后增加至34名股东),股东均签署了《清华总裁会馆众筹项目自然人/企业法人入股登记表》。

  

  2015年1月17日

  这家名为“华清缘”的主题餐厅开业。根据清华总裁发展促进会官网发布的消息,当天有超过150名领导、嘉宾、股东和同学参加了开业庆典。

  

  2015年2月15日

  “天眼查”信息显示,该餐厅受到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16年4月29日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由620万元变更为680万元。

  

  2017年——2018年

  2017年,华清缘公司拖欠某供货商酒水款近4万元,该供货商于2018年2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18年6月,一审判决华清缘公司还款后,华清缘公司提出上诉。2018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3月

  华清缘公司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示为失信公司。

  

  2018年10月26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快报——“清华总裁班”同学微信群众筹开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

  

  大家是不是以为申请破产后,这件事就算完了,最多是“清华总裁班”同学的能力被网友们吐槽一下。但是,公司申请破产后的债务问题,也被很多网友提上日程,大家开始替债主们担心钱是否能追回来。

  

  那么“清华总裁班”同学众筹开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自行申请破产清算后,供应商的欠款和客户的充值卡费真的要不回来了吗?

  今天说法君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教授,为大家解答。

  

  李爱君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

  1

  问:“总裁们”,你们是申请破产了,但是我们这些供应商的欠款找谁来还?曾经我们“海誓山盟、朝夕相伴”,你们要鱼送鱼,要虾送虾,拖欠的货款却一直也没给。现如今,你们申请破产了,我们的欠款怎么办?

  李教授:在华清缘公司申请破产后,供应商只能根据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来尝试要回欠款。

  目前华清缘公司已经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华清缘公司欠下的300多万元债务会被列入该公司的普通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华清缘公司的剩余资产应该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后,先保障职工利益,清偿职工工资及相关医疗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相关费用后,再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这其中就包括供应商的货款。因此,公司的供应商的货款只能在最后顺位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清偿。具体的清偿比例由法院裁定通过的破产分配方案来确定。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华清缘公司的剩余资产不足,供应商可能无法全额拿回货款。

  2

  问:曾经我们看重“华清缘”的名头,想着真能与这所名校结缘,办理巨额充值卡只为能在这里多吃几顿饭。谁曾想,卡还没用几次,饭还没吃几顿,店先破产了!那我们卡里剩下的钱怎么办?

  李教授: 办理充值卡的客户与供应商都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人,与第一个问题一样,充值卡客户只能在最后顺位,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破产分配方案确定的比例获得清偿。同样,如果华清缘资产不足,充值卡客户可能面临无法拿回自己钱的结果。

  3

  问:“清华总裁班”开的餐厅是破产了,但是当初开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网友们都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这是真的吗?公司被人民法院公示为失信公司后,会对34名股东的个人信用产生影响吗?

  李教授:公司破产后,34名“清华总裁班”的同学需要承担的责任应根据他们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有无不当的行为来判断: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如果这34名“清华总裁班”的同学中有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清华总裁班”的同学中有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破产法》第125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并最终导致企业破产的“清华总裁班”同学,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并不限制其开设公司。在这个层面上,“清华总裁班”的同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就要看他们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是否有滥用股东权利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从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公司供应商和办理充值卡的客户的利益。

  如果这34名“清华总裁班”的同学作为破产公司的股东,没有《公司法》第20条和《破产法》第125条中所描述的股东的不当行为,则只需要在他们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就可以继续开设公司。比如某个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的出资额为5000万元,那么根据我们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所以他只要在这5000万的范围内承担了责任,他就不会有其他的责任了。

  华清缘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公示为失信公司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会受到影响。除了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之外,如果34名“清华总裁班”的同学中还有其他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则应在未履行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失信的影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个人信用并不会受到影响。

  当“清华大学”、“总裁班”、“开公司破产”几个关键词联系到一起后,总能引起大家的关注,以为有名校做背书就意味着一定会成功。但谁创业还没个失败呢,关键是败了事业不能再败了诚信,好的信誉才能重新赢得大众的信赖。

  编辑 | 郑博元 周戎韬(实习)

  法务|郑俊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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