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考评、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带动就业,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和初创企业补贴,其中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最高给予 80 万元的资金补助。

《细则》要求,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要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有引领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基地面积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农户)达到 30 户以上,带动就业人数 100 人以上。入驻企业需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每年由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评审认定一次。

被认定的省级基地带动创业大于等于 30 户小于 40 户,带动就业大于等于 100 人小于 120 人的,给予 20 万元资金补助。

带动创业大于等于 40 户小于 60 户,带动就业大于等于 120 人小于 150 人的,给予 40 万元资金补助。

带动创业大于等于 60 户小于 80 户,带动就业大于等于 150 人小于 180 人的,给予 60 万元资金补助。

带动创业大于等于 80 户,带动就业大于等于 180 人的,给予 80 万元资金补助。

如以上各项标准相同,对入驻企业(农户)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基地给予优先支持。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项目可适当增加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此外,《细则》规定,从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返乡创业农民工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的小微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 1 年以上,给予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标准为,带动 2 名农村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 5000 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带动 2 名以上就业的(不含 2 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0%,给予初创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且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从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细则》对资金使用范围还要严格的规定。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主要用于场所租赁费、基地基础设施维护修缮费、水电物业费、采暖费、农业生产设备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网络建设费、变电取水设备购置费、燃料费、环保设备购置费、培训设备购置费、教学补助费(含外聘教师补助)等。其中,用于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的比例不得高于补助资金总额的 40%。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此外,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两年内使用完毕,两年内未使用的资金,省财政将予以收回。

来源丨新文化报·ZAKER吉林 记者李德庆

编辑丨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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