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1日晚19时许,长乐区公安局潭头派出所1名民警和3名辅警到潭头镇二刘村大宗祠抓捕在逃犯刘某清,在依法对刘某清实施被拷并准备带上车离开时,遭到被告人刘某华、刘某雨、刘某正、吴某莲、刘某银、文某玉、柯某芳、刘某官、刘某春等人的围堵阻挠。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月18日上午,长乐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九人妨害公务案件,并当庭宣判。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华、刘某雨等9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拘役2个月不等,并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人员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1日晚19时许,长乐区公安局潭头派出所1名民警和3名辅警到潭头镇二刘村大宗祠抓捕在逃犯刘某清,在依法对刘某清实施被拷并准备带上车离开时,遭到被告人刘某华、刘某雨、刘某正、吴某莲、刘某银、文某玉、柯某芳、刘某官、刘某春等人的围堵阻挠。

执法民警在出示警官证并高声告诫刘某华等人不要阻扰执法后,上述被告人仍无视告诫,继续采取围堵、拉扯、用拳头殴打等暴力手段阻挠执行公务,导致在逃人员刘某清脱逃。11月22日至26日,上述被告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华等9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现场视频监控录像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9名被告人均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 官 提 醒

人民警察的工作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公民应当服从警察的指示,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一旦阻碍执法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 关 链 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长乐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