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警钟⑪】无证驾驶车辆,还逆行?!结果……

认为自己骑的是电动车

不需要办牌

便在没有相关驾驶证、车辆号牌

和保险的情况下骑车上路

竟然还逆向行驶

结果,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4月18日,时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余杭塘栖驶往德清武康,8时36分,行经304省道23KM+400M处,与臧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臧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及责任认定

经检验

(1)时某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臧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符合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的标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时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除右前位灯不符合规定要求,制动系、转向系符合规定要求;臧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制动系不符合规定要求,其余因事故碰撞损坏,技术状况无法认定。

臧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逆向行驶的过错

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

时某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过错

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

臧某的过错和时某的过错

在此起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

▼▼▼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关于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界定标准

一、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二、轻便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两轮车辆或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三轮车辆。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以及以下车辆:

1、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kg的三轮车辆;

2、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3、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 三、电动自行车

此类车辆属非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2、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3、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4、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

注    意

1、电动车和助力车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的原因是《交法》58条,残疾人车、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助力车和电动车,按照机动车管理。因为《交法》第119条第4款“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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