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库存商品调价与削价的核算

1.库存商品调价的核算

零售商品调整进价,不影响企业的账簿记录,不调整“库存商品”和“商品进销差价”科目的账面金额,而在商品销售后,体现在企业当期损益中。

零售商品如调整售价,由于库存商品按售价记账,就必须调整“库存商品”和“商品进销差价”科目的账面金额。当调高售价时,应按调高部分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调低售价时,则作相反的分录。

2.库存商品削价

零售企业库存商品削价所造成的削价损失,有两种核算方法,即提取或不提取商品削价准备。

企业发生商品削价时,为了正确反映实物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应先调整“库存商品”科目并相应地调整“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及两者的账面金额。

1.商品削价后新售价高于原进价的核算。商品削价后,新售价高于原进价的核算,其账务处理与调价减值相同。2.提取削价准备金的核算。商品削价后不含税,新售价低于进价的损失,计提商品削价准备金的企业,在削价商品售出后用商品削价准备金弥补。3.不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核算。不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的企业,在发生削价业务时,直接列为当期经营损益,不设置“商品削价准备”科目。

拒收商品与拒付货款的处理

1.本企业拒收商品和拒付货款的核算

企业拒收商品,如果拒收的商品未付货款,会计上不作处理,如果拒收的商品已经支付货款,应要求退回已经支付的货款。

企业拒付货款,由于支付货款前未作任何会计处理,收到银行转来的托收凭证和发票联、结算联等单据后,经与合同核对,发现不符,如果拒付全部货款,不作任何会计处理,只需填制“拒付理由书”转交银行,退回所有的结算凭证。如果拒付部分货款,对符合合同规定的商品,应作正常购进核算;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商品,只需填制“拒付理由书”,会计上不作处理。

2.购货企业拒收商品与拒付货款的核算

商业企业的异地商品销售,采用“发货制”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商品运出,办妥托收货款手续,并已作商品销售入账以后,由于质量、品种、规格、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因计价、发货差错等原因,致使购货单位提出拒收商品和拒付货款时,应及时会同业务部门与购货单位联系,协商解决。待查明原因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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