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牧业局原副局长翟向华等4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

2011年,甸子镇外购基础母牛项目是原宁城县畜牧技术服务中心根据《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外购基础母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75号文件组织实施的,文件规定外购基础母牛每头牛补贴500元。对外购基础母牛项目有数量、质量、品种、购牛地点等要求。

在此项目实施过程中,甸子镇西河南村曹某某虚假购牛26头,骗取13000元补贴款。甸子镇南沟村孙某某采取用外购基础母牛项目实施前自家饲养的母牛冒充外购基础母牛的手段,骗取9头外购基础母牛补贴款共计4500元。南沟村孙某某采取用自家饲养的母牛冒充外购基础母牛的手段,骗取1头外购基础母牛补贴款500元。总计18000元。

翟向华作为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局长,在工作中未按规定组织人员陪同外购及验收职责不清,存在工作失职,致使养牛户骗取国家购牛补贴款共计18000元。对此,翟向华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陈凤英作为时任畜牧局改良站站长,负责此项工作的调度,对于此项工作未及时安排人员去外地统一组织购牛、验收,致使养牛户骗取国家养牛补贴款18000元,对此,陈凤英应负直接责任。

哈图作为时任畜牧技术服务中心组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未认真核对牛的耳标号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是否相符,养牛户得以骗取国家养牛补贴款18000元,对此,哈图负直接责任。

刘志军作为时任甸子镇政府动防所所长,对于上述购牛户,未组织摸底落实,也未统一组织购牛,致使养牛户骗取国家养牛补贴款18000元,对此,刘志军应负直接责任。

2018年10月20日,经中共宁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翟向华、陈凤英、哈图、刘志军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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