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其对士官全程退役作出明确:

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八)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第二,2010年8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第三,士官提前退役,其退伍费计算标准。2001年1月20日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 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在2011年年7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中,对该条款进行了删减。不过对提前退役的士官,原总参军务部、总后财务部又下发了《关于士官提前退出现役退役费发放问题的通知》,士官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

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具体数额请咨询本单位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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