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贩毒,丢工作、失自由)

近日,重庆黔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李某某原系重庆市黔江区某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因染上吸毒恶习最终走上贩卖、运输毒品的道路。黔江区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电话联系重庆市区一个叫“洪伟”的人,向其购买冰毒和麻古用于贩卖和自己吸食。在与“洪伟”协商好价格后,李某某于12月3日至12月6日,陆续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1398357****向“洪伟”的支付宝账户133698****@qq.com转账共计10500元,其中90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2017年12月6日,李某某按照“洪伟”的安排,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加气站附近从一个叫“小蔡”的人处拿到了购买的冰毒和麻古。次日,李某某乘坐客车将购买的毒品带回黔江区。当日下午20时许,李某某从黔江区西站下车后,到客运站大楼左侧停车场准备骑自己摩托车离开时,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李某某随身携带的冰毒49.56克和麻古9.92克,另扣押作案工具褐色眼镜盒一个、苹果7手机一部、车票一张、布口袋一个、红色玻璃瓶一个。

2017年12月1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检验,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获的冰毒和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黔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购买和运输毒品用于贩卖,数量达59.4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购买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韩佳鹏 本文来源:重庆黔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佳鹏_NN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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