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不是因为土地闲置、不按批准用途用地等情形,土地收回通常是有偿的,具体金额依据土地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在开发商以地作贷并不少见,政府收回这类土地需要注意哪些?

首先要明确一点,抵押权不随着土地被收回而当然灭失。抵押权依托于抵押物而存在,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也指出,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但在政府无偿收回的情况下,不存在补偿,抵押权无法因此得到保障,自然也不因此消失。

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政府在作出土地无偿收回决定时,将通知也发放给抵押权人,给予其变通的时间。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三条就规定,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与债务人另行协商确定抵押物,或者提前清偿债权,又或者给予一定补偿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法律不多加干涉。但如果债务人拒绝继续履行债权担保义务,抵押权人有权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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