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传“遗体停放在长沙市宁乡市人民医院太平间被人挖去双眼”一事,10月31日晚,宁乡市卫计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情况属实,目前当地公安已经立案侦查。

宁乡市的李女士称,2017年11月30日,其哥哥李先生在长沙一工地上干活,不慎摔成重伤。先是在长沙市的医院治疗,今年农历正月初七转至宁乡市人民医院。10月30日,因多器官衰竭去世。随后,哥哥遗体被存放在位于医院120急救中心附近的太平间内,当日下午6时,她去太平间料理后事时发现哥哥双眼被挖走。

“左眼有一个钢制的扩容器撑着,两个眼睛都被挖走了,太伤心、吓人了。”李女士介绍,目前,宁乡市人民医院正在和他们商量赔偿事宜。

10月31日深夜,有记者从宁乡当地权威信源处获悉,事发后,宁乡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警方成立了30多人组成的专案组。目前,已抓获四名嫌疑人。目前,他们因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罪被刑拘。

“4人中的3人作案后,逃到了湖南邵阳。10月31日下午6点警方将他们带回了宁乡,初步判断是内外勾结,有贩卖器官的可能。先以侮辱遗体立案,警方正在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当地权威人士对记者说。

宁乡市卫计局相关负责人称,挖双眼一事疑似买卖器官的组织所为,作案人利用了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交接班的空隙。

目前,当地公安已经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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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罪被刑拘。那么,什么是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

1、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

所渭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死者的亲属即遗属或尸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行为人采取为死者亲属或医院停尸间的负责人或者公墓的看管人所不知晓的方法秘密地将尸体转运出尸体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范围,这种行为即使为其他人所看见仍不失为盗窃尸体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盗窃尸体行为以尸体原来不在行为人控制这下为必要,如果尸体原来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如杀人后直接将尸体转移、隐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论处。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利用对尸体管理之便,为他人提供条件从而将尸体盗走的,则成立盗窃尸体罪的共犯。如医院停尸间负责人或公墓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尸体得以顺利被偷运走,那么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构成盗窃尸体罪的共犯。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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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毁损。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也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

2、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3、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

4、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侮辱尸体行为。例如不殓以棺、将尸体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将尸体弃置人迹罕至的沼坑、将尸体直立埋葬等。上述行为如果为当地少数民族习俗所允许者除外。因此对这类行为方式的认定应因不同民族的不同习俗而异。

5、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有盗窃或者侮辱尸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杀人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2、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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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案初步判断是4名嫌疑人内外勾结,有贩卖器官的可能。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人体器官移植的含义。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规定:其中就涉及人体器官的界定,“所谓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现在,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将目光投向尸体器官。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善良风俗,破坏了社会风尚,侵犯了死者及其家属的名誉权,并且给死者家属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

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丨上观新闻、新京报、澎湃新闻、华律网

责任编辑丨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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