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一男子冒充假记者,以不给钱就“曝光”工厂污染环境行为为由勒索钱财。近日,繁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仝某犯敲诈勒索罪,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仝某驾驶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从忻州市到繁峙县城,欲向单位或企业推行政府法制杂志社2018年的杂志,未果。下午6时左右,被告人仝某驾车来到繁峙县繁峙西高速路口看到正在生产的繁峙县雁头村繁盛矿业球团厂的烟囱冒黑烟,便拨打举报电话,繁峙县环保局受理举报后,便和球团厂的负责人韩某联系,韩某又让球团厂工人魏某与被告人仝某联系见面,魏某来到繁峙西高速路口,见到被告人仝某,和其解释烟囱不是冒黑烟,被告人仝某称自己系政府法制杂志社的工作人员,已将冒黑烟的情况拍照并准备见诸报端,魏某害怕媒体做不实报道,影响企业生产,便和其商量不要见报,被告人仝某提出给3000元钱才能解决事情,魏某和韩某电话汇报后,和被告人仝某说好给2000元钱,后魏某给了被告人仝某2000元现金,被告人仝某遂驾车离开现场。魏某随即报警。繁峙县公安局将被告人仝某抓获。

繁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新闻工作者,采取收集反面资料,向媒体报道、曝光相要挟的方式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仝某主动退出赃款,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仝某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寄语

我国著名报人邹韬奋先生说:“记者,说到底,是社会的良心”。记者职业肩负国家舆论导向,传递人民群众福音。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人们对记者的信任,冒充假记者进行诈骗活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对记者名誉造成影响。假记者的敲诈对象一般是煤矿、非法经营的私营企业、发生不当行为的政府和执法部门、各种事故的当事人和单位的法人。敲诈手法主要以媒体曝光要挟。为此,法官告诫大家,要时刻警惕假记者的诈骗行为,特别是一些党政机关、厂矿企业要提高警惕,在奉公守法的同时加强防骗意识,识破假记者招摇撞骗的伎俩,这样才能打压假记者为非作歹的空间。同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整顿、规范媒体从业行为,除了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加大工作力度以外,还应发动全社会进行监督,让全社会知道这些假记者和非法期刊社的伎俩。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授权发布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