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万达至今门庭冷落

  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万达广场42户业主与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万达公司”)拉锯式诉讼战中,东莞市中级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指导下级法院“偷梁换柱”、以擅自改变诉讼请求的方式判决42户业主“胜诉”。

  而实际上,东莞中院公然违反“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就是为了给开发商长安万达公司站台。

  长安万达70年产权“缩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确实有明确的规定,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40年;在东莞市绝大多数商业产权都是40年,但也有“商铺产权70年”的客观事实存在。

  位于东莞市长安镇的长安万达广场由长安万达公司开发,于2012年5月中旬正式开盘,其公开宣称该楼盘属于70年产权的商铺;按照不同地段,每平方米价格在2.4万元至6万元之间。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制式购房合同载明,长安万达广场为70年商业产权,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3年12月。但在交房前夕的2013年9月,业主们陆续接到长安万达公司的电话,称“之前的购房合同有问题,需要到公司改一下”。

  长安万达公司告诉购房业主,当时的购房合同签错了,产权是40年而不是70年。并表示,将购房合同“70年产权”改签为“40年产权”,另每平方米补偿1114元。

  为此,在90户购房者中,42户业主相继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购房合同无效、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值得强调的是,42户业主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购房合同无效、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015年3月,东莞第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42户业主的讼诉请求,判令解除42户业主与长安万达公司的购房合同,长安万达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业主诉求被法院随意改变

  购买商铺是一种投资行为,尽管东莞第二法院一审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明显不妥,但42户业主还是能接受这个事实。而长安万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中院提起了上诉,因此42户业主同样也提起了上诉。

  2016年1月7日,东莞中院做出裁定,撤销东莞第二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东莞中院的裁定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商铺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商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最高年限为40年的规定,但合同中关于土地使用权法定年限内的部分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约定依法有效并予以履行;超过土地使用权法定年限的部分约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出售方应赔偿超过法定年限的部分无效约定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

  42户业主的诉讼请求是“整个购房合同无效、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东莞中院则擅自把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拆分为40年合法的部分“予以履行”,超过土地使用权法定年限30年的部分不予履行。

  42户业主认为,这是在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恶意改变业主们的诉讼请求,而且公然用裁定的方式,指导下级法院东莞第二法院按照其指令判决。

  东莞第二法院按照东莞中院的裁定要求作出了重审判决,42户业主不服判决再次上诉,东莞中院则按照“初衷”对重审判决予以了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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