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市公安机关将对涉枪、涉爆、涉刀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同时积极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并给与相应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新乡市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枪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以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举报下列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伤害的;

(二)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持有、私藏、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四)经依法许可从事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和枪支弹药制造、配售单位违法制造、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举报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破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的,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二)抓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捕逃犯的,奖励5000元至15000元;

(三)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奖励3000元至10000元;

(四)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奖励2000元至20000元;

(五)缴获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公斤或者烟火药3公斤、雷管30枚、手榴弹1枚、军用枪1支、火药类枪支2支,气体类枪支5支以上,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50把以上,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奖励1000元至20000元;

(六)避免发生重大涉枪涉爆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故的,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七)查破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等涉爆涉枪涉刀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窝点的,奖励3000元至20000元。

(八)破获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四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的奖励,上级批转核查的,由批转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各地认为需由市公安局负责奖励的,须填写《群众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逐级上报,并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经市公安局批准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解决,并积极商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公安机关发放奖励金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举报,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并及时查证核实。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及时予以查处。

第八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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