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做微商该不该辞退呢?

朋友圈中,微商兴起已是不争的事实,总有一些人禁不起暴利的诱惑,开起了微店,卖起了各种各样的产品或服务。不同人对微商有不同的看法与理解,但是却有那样一部分领导人对微商的态度很坚决:咨询做微商,不仅影响其他人的工作热情,更容易利用公司的客户资源,必须辞退!

但即使如此,还是有很多在职员工加入其中,上班时间一心二用,这对HR来说是个不小的难题,毕竟不可能禁止员工上班使用手机、收发快递,而且证据也不好收集。

在尴尬的离职面谈阶段,职员很委屈地拿出自己的手机,打开朋友圈,证明自己完全是在非上班时间发布的信息。虽然公司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开微店,虽然员工也证明不占用工作时间,但实际上,这个界限很难分清楚。微商、网店性质特殊,不可避免地会占用工作时间,如果有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咨询,不可能等到下班再回复吧。

作为领导层,一般很反感这种行为,不希望员工一心二用。如果公司有加薪和升职的机会,一般不会考虑这类员工,因为他们不是全身心地在做事。

其实,做微商也有一些好处,比如能更好的与同事相处,因为同事都是他的潜在客户嘛。其实,很多公司所谓的新媒体,与微商并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卖的产品不同,服务更体系化而已。HR的一些招聘渠道,也与微商异曲同工,如QQ招聘,微信招聘,也是在利用自身的人脉。本质区别在于,微商是为自身谋利,而新媒体、招聘等行为,考虑的是集体利益。

HR最关心的问题可能是,上班族做微商,算不算兼职?如果辞退,又该如何避免劳动纠纷?

员工做微商,辞退有前提。首先,看公司是否有明确的用工管理制度,对做微商的行为或类似行为是否构成可以辞退的规定;其次,看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否是合法制定,是否公示;最后,有证据证明被辞退员工有违规行为存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兼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占用上班时间做微店,虽然没有达到实质上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属于劳动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将此种行为写入自己的规章制度,针对不同的情况给予警告、经济处罚、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据了解,虽暂无刚性规定,明确表述禁止某类人群做微商、开网店。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我国已有一些地区专门出台相关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做微商、开网店。

当然,员工到底能不能做微商,不仅要找法律依据,还要考虑行业特性,更要看“老板的脸色”。在舆论的影响下,微商似乎从最初的风光无限,到现在的遮遮掩掩、提心吊胆。如果身边有朋友做微商,你会屏蔽、拉黑吗;如果我们自己去做微商,会不会担心丢饭碗、骚扰朋友圈;如果是老板,你会容忍员工用心经营自己的第二职业吗?

最后说句题外话,同样是谋私利,同样是占用上班时间,为什么微商被各种不理解甚至打压,而挣稿费、接咨询包括上班时间看考试书等行为却被鼓励或吹捧呢?难道不是某种心理在作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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