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廣東省委第六巡視組組長劉志偉收錢幫人撤案遭拒,介紹人獲刑半年 

由於當地司法人員的堅守,劉志偉追求的撤案及輕判的結果並沒有實現,中間人因介紹賄賂罪獲刑

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廣東法院近日審結一宗介紹賄賂罪案,該案公開的判決書披露了原廣東省委第六巡視組組長劉志偉兩次共收受100萬港幣、20萬元人民幣承諾幫人撤銷刑事案件或輕判的事實,不過,由於當地司法人員的堅守,劉志偉追求的撤案及輕判的結果並沒有實現。

該案中,向劉志偉介紹賄賂的廣東某公司董事長周某某近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而劉志偉2016年被通報落馬,其涉嫌受賄超過5000萬元案2018年2月開庭審理後,目前尚未見公開宣判結果。

爲案件說情

周某某,男,1966年出生,大專文化,是廣東某公司董事長。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個體經營者劉某(另案處理)在佛山市高明區涉嫌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貪污以及行賄犯罪被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013年,劉某在被取保候審期間通過被告人周某某的介紹找到時任廣東省委第六巡視組組長劉志偉(另案處理),希望利用劉志偉的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爲其說情,以達到不起訴或輕判的目的。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與劉志偉約在廣州市珠江新城某酒樓見面後,帶劉某前往該處與劉志偉見面,劉志偉聽取了劉某介紹案情後,答應了其請託請求。見面結束時,劉某將準備好的人民幣20萬元及茶葉等禮品送給劉志偉。

劉志偉在證言中回憶,和劉某及周某某喫飯後不久,他打電話給佛山市高明區區委書記譚某,和他大概講了一下劉某涉案的情況,請他幫忙協調一下高明區檢察院,看能不能做不起訴或撤案處理。譚某答應先了解一下情況再作答覆。

“幾天後一箇中午,我過去高明區找譚某瞭解劉某案件的情況,他安排在高明區政府招待所喫飯,我是帶了周某某一起去的,不過他是在另外一間房喫飯。”劉志偉說。

劉志偉在證言中回憶:“當時譚還約了高明區檢察院的郭姓檢察長過來,喫飯期間,我向郭檢察長提出對劉某的案件能不能做撤案處理,郭檢察長大概講了一下劉某涉案的情況,還說這個案件事實比較清楚,證據也充分,撤案有難度。我就提出讓他們儘量幫忙,爭取能從輕從寬處理,郭檢察長和譚某表示盡力而爲。”

時任高明區檢察院檢察長郭某在證言中說,當時,“譚書記向我們介紹了劉志偉,然後我就將這件案件的基本情況向劉志偉說了。劉志偉聽了後希望我們做撤案處理,當時我的基本態度是這個案件我們是依法辦理的,有證據有事實,沒有撤案的理由。”

郭某在證言中說,劉志偉聽了之後不太滿意,提了兩個問題,一是說劉某並沒有公職人員身份,二是認爲其實是共同貪污的人員向劉某索賄,“針對劉志偉這兩個質疑,我都向他解釋了。劉志偉聽了後沒再提進一步的要求,但要求我們給劉某處理得輕一點,考慮到領導的面子,我含糊地回答會跟進這件案子。”

郭某還說:“劉志偉這次出面過問這個案子之後,我和譚書記私底下商量了一下,共同的意見是這個案子不可能撤案,劉志偉的要求我們是達不到的。但由於顧及到他是領導的面子,當下只能先拖。說不定過段時間劉志偉職務變動了,我們處理起來的阻力就小一些,實在要判刑的話也給劉志偉有個接受的時間。”

  干預辦案未果

劉某的事就這樣拖了好幾個月。劉志偉在證言中說,期間,周某某和劉某打電話催問案件處理情況,他都說正在協調處理,讓他們放心。約在2014年中旬,又有人打電話問案件處理進展,“我跟他們說這個事情不好弄,難度比較大,我會繼續找相關領導溝通說情、疏通關係。”

幾天後,劉志偉再約譚某瞭解劉某案件進展,譚某同樣安排他們在高明區政府招待所的房間喫飯。

劉志偉在證言中回憶:“這次喫飯,高明區檢察院的郭檢察長和高明區法院的李姓院長都在,李院長還介紹了劉某案件的情況,我問他們劉某案件能不能做撤案處理,不過李院長表示很爲難,說這個案件現在已經進入審判程序,撤案是不可能的,判是一定要判的。”

“我就提出那就儘量處理輕一點,看能不能判緩刑。李院長沒有明確表態,只是說會繼續跟進。這次喫飯,我也帶了周某某去的,不過也是安排他在另外一個房問,沒和我們一起喫。”劉志偉說。

郭某在證言中說,“2014年八月的一天,譚書記突然打電話給我,說劉志偉又約了一起談案子,叫他去區政府招待所喫飯,這次譚書記還找來高明區法院院長。當時劉某已被法院收押了,劉志偉要求給劉某判緩刑,我和高明區法院的院長都向他解釋緩刑應該是判不了,但也沒有直接駁他面子,敷衍他說會繼續跟進。當時很明顯感覺到劉志偉很不高興。”

法院查明認定:

2014年六七月的一天,劉志偉電話告知周某某稱該案情況複雜,要找有關領導說情並疏通關係,周某某便將劉志偉的意思轉告劉某。數日後,劉某在深圳將一個裝有100萬元港幣的資料袋託被告人周某某送給劉志偉。

隨後,周某某前往廣州,將上述100萬元港幣轉送給劉志偉。劉志偉接受劉某的請託後,多次向佛山市高明區司法機關過問該案,干預案件的辦理,但未果。2014年8月,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以貪污、行賄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目前劉某在監獄服刑。

經辦劉某案的主審法官在證言中說,在該案審判過程中,沒有人找其打聽、說情或過問案情。合議庭認定劉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二審也得到佛山中院裁定維持。“這個案件的判決是依法作出的,沒有受到案外因素的干擾。”

就周某某介紹賄賂一案,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周某某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賄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周某某在立案前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爲,公訴機關建議從寬處罰,對公訴機關的建議及辯護人的相關合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對其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近日,周某某被判決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 | 羊城派

圖片 | 羊城派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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