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民营企业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年轻人创业,早期创业出现很多问题以后就被打入了失信名单。打入失信名单以后,就使得他二次创业的可能性没有了。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之后,对年轻人实际上是给了东山再起、涅盘重生的机会。”

4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研究处理对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苏军建议,个人破产立法应当提上议事日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破产立法应提上议事日程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等也针对“执行难”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解决执行难

需制定个人破产法

张苏军说, 在制度上要把个人破产立法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报告》中提到,对涉及2万多家企业的63万件执行案件成功地转为破产案件,但是这63万件执行案件在整个执行案件的总量中九牛一毛,大量的执行案件是涉及个人,而不是涉及企业。而现在的《破产法》只是涉及到企业,没有涉及到个人。

张苏军表示,所以现在的《破产法》只能把涉及企业的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彻底解决,应该把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提上议程,至于是选择制定个人破产法,还是在修改现行《破产法》时把个人破产制度吸纳进去,两种路径都可以,否则很难彻底解决,或者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既是个破产制度,也是个涅槃再生制度。”张苏军说,有很多民营企业家,早期创业出现很多问题以后就被打入了失信名单,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年轻人创业。打入失信名单以后,就使得他不能再二次创业。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之后,实际上给了年轻人东山再起、涅槃重生的机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破产立法应提上议事日程

严防刑事手段介入经济案件

也要严防执行过程动用刑事手段

全国人大代表冯键表示,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严防动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问题。执行过程中大量是经济案件,要严防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案件。既要严防侦查部门动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案件,也要严防在执行过程中动用刑事手段。

冯键说,很多经济纠纷都是企业或个人在经济合作中发生的。合作过程中或因为亏损,或因为利益分配问题发生矛盾。本来都是企业内部的事情,司法机关根本不该介入,因为司法资源是国家的,是保护人民的,不能被公权私用。此外,司法资源也是稀缺的、有成本的,不能浪费稀缺的司法资源。

“法院的执行也要讲公平正义,不能搞选择性执法。因为要执行的案件比较多,要防止执行过程中搞权力寻租。”

而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则提出一些经济案件中民事执行方面的问题。一个案件,法院把败诉企业封掉,特别是把该败诉企业的银行户口冻结。蔡素玉认为,这等于判了败诉企业死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破产立法应提上议事日程

“如果案件还在进行,比如是一审判输的,该公司还在上诉,且上诉还在进行期间,不应该把企业全部冻结。当然可以限制企业把资金、财产转走,但还是应该允许这个企业业务可以继续下去正常运作。”蔡素玉建议,如果终审该企业败诉,也不能冻结银行户口使企业不能运作。需要该企业作出经济赔偿的就作出赔偿,如果无法赔偿,就用抵押向银行借贷等。蔡素玉认为,冻结企业账户就导致企业不能发工资给员工,也不能做任何买卖,收不了钱,付不了钱。

“夫妻共债”执行受影响咋办

这位委员这么说

女性权益因“夫妻共债”问题在执行中受到影响应该怎么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提出,浙江省基层妇女人大代表提了一个建议,和执行工作有一定关联。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有一部分女性利益受到影响。这个现象的起源是:2003年12月4日,最高法通过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条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有一部分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他们有的是“不知情、没签字、未受益”,但付出的数额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被执行以后,无辜被负债的配偶工资卡被冻结、房产被拍卖,生活陷于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也高度关注这个问题,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取得了较好效果。不少省份法院都依据《解释》执行审理和重新审理了一些案件。之后,最高法于2018年2月和9月又连续下发了两个内部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对符合改判标准的信访案件,及时立案审查,必要时可以暂缓执行。

邓丽表示,有浙江代表给自己反映了意见,自己也到全国妇联作了一些了解。经济活动和发生这类案件比较多的省区,因为纠正和改判问题,有的地方基层法院没有执行,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的配偶90%是女性,她们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被限制消费、无法正常出行和工作,很难继续从事自己的职业。建议最高法能够指导各地基层法院对没有进行甄别纠错的案件继续加大督促和指导力度,在一定时限内及时纠错,甚至能够公开一个时间表,让问题能够进一步得到解决。

构建高效执行制度

需统一掌握个人财产信息

对于如何构建高效执行制度的问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提出,现在执行难的核心问题还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财产难找难查。从国外情况和经验来看,这需要政府全面地掌握各种信息,仅仅靠法院掌握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江必新说,国家的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对纳税人和不少市场主体的财产掌握得清清楚楚。但由法院全部掌握这些财产信息,一方面难以做到,另一方面也不合适。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破产立法应提上议事日程

他说,将来最好让政府统一掌握这方面信息。胜诉的当事人获得执行根据之后,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再申请法院或其他执行机构执行。从长远来看,政府统一掌握财产信息不仅仅是为了执行,更多是要进行社会管理、征税管理,还有其他社会管理,包括综合治理都需要统一掌握这些信息。现在各部门分开来做成本很高,也容易出现不规范的问题,国家需要有一个掌握个人和组织财产信息的综合部门,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规范化管理。

江必新还提出,目前有行政执行、民事执行、刑事执行,这三大执行如何整合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时候,要重新考虑执行权力的配置问题。国外有一个新的机制,即利用社会组织的力量进行执行。这种执行模式不仅有利于弱化被执行人和市场主体与公权力的对抗性,也有利于调动执行主体的积极性,避免消极执行问题。如果社会组织滥用执行权,造成别人损失的、乱来的,就让社会组织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很容易规范。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北京报道

图据东方IC

编辑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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