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9个月。

经查,5月11日16时许,陕西籍被告人帖某某与受害人赵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贴某某持菜刀将在东胜区某砖厂工棚内的工友赵某某砍伤,致其颌面外伤、左眼球损伤(已摘除)、左侧颧骨骨折、左手外伤。经鉴定,受害人赵某某面部疤痕及左眼球缺失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头部疤痕及左侧颧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左手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帖某某逃离现场,后被捉拿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鄂尔多斯晚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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