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特约评论员 沈彬

公众关注的重庆万州大巴坠江案,调查结果终于公布了。不是之前讹传的“女司机逆行”惹的祸,而是一位野蛮的女乘客惹的祸。48岁的女乘客刘某因为坐过站,就与司机相骂,并且持手机砸司机的头部,司机用右手抵挡、还击,并最终导致车辆急转弯失控冲破护栏坠江。

无疑,应将道德谴责的矛头指向寻衅的野蛮女乘客,她以一己之私坑了整整一车人的性命。在指责女乘客违法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本案当中司机应对不规范的严重问题:一手把着方向盘,一手还要“还击”,这是拿乘客的生命开玩笑。

如果野蛮乘客的无理挑衅时应对得当,这件悲剧本不该发生的,而且公交公司及其职员应该承担起对于乘客的安全保障责任。

首先,《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是乘客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乘客“可以”不文明——因为事后会受到法律追究,但是司机不能以暴制暴,因为司机的方向盘牵扯到一车人的性命,两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不能说因为乘客耍无赖,司机就可以开斗气车,罔顾乘客性命。乘客购买车票的钱是交给公交公司的,公交公司及其员工就要担起安全责任。

事实上,很多公交公司对司机的安全培训有明确要求,面对乘客出言不逊或者殴打、辱骂时应规范应对——第一时间选择安全地点,立即靠边停车,保障乘客和车辆安全,并且及时报警。这才是正常的依法应对。相反,面对不文明乘客的挑衅,边开车、边骂人、边还手,这不是什么“敢于亮剑”,而是严重违反的公交安全规范。所以在谴责女乘客的同时,还应该追问:万州公交公司的安全应对教育是怎么做的?谁教司机边开车边还手的?

其次,视频显示,在司机被殴打之后,有一个明显的向左拉方向盘的动作,而且似乎并没有明显的制动,导致车辆冲下大桥。这个动作不太好理解,到底是司机被打之后的“错误操作”,还是有其他原因?这还是需要职能部门作出更详细的调查。

但是网络上的一些观点值得关注。有人称:有的司机遭到侮辱后,不服气就故意撞车;司机是这么想的,“如果乘客打他们,他们会故意去‘撞车’,这样的话乘客就会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抓起来”。网络上流传着这些不良说法,却有可能真是一些司机真实想法的反射,所以必须做出全面的反应,避免这种错误的思想引发更大的悲剧。

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需要产生车祸等“后果”,就应定罪抓人。这个执法标准应该讲给司机听,也更应该由公安机关严格执行。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就是一个“危险犯”,只要危险行为造成了足够大的“危险”,不要有实际的严重后果发生,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可怕的是,一些公交车司机真有这样的“错误认识”,错以为事情搞不大,不文明的乘客就不会受到追究,从而故意“放任”了一些危害的产生。

这个问题就很严重,这突显了公交公司对于司机的法治教育和责任教育的不足,这种错误的把“事情搞搞大”才能抓人的想法,要坚决杜绝。

这也需要公安机关严格执法标准,对于正在行驶当中的公交车的不正当妨害,就应该定罪处罚。之前浙江大学法学院叶良芳教授对“抢夺方向盘”案做过分析,很多是“同案不同判”,处理结果天上地下。比如,2013年5月天津一位83岁的老人暴怒拉扯司机,导致车辆失控,越过护栏,9车相撞,而相关部门仅仅对老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了事。之前,重庆报道了2015年万州多次发生抢夺司机方向盘,引发车祸的事件,肇事的乘客最终都被刑事拘留了。但是如果没有发生车祸,处理会不会和稀泥了事?

把矛头指向蛮横无理的女乘客,固然骂得酣畅淋漓,但是,要落实安全责任还得从司机的规范应对开始。乘客可以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司机不能对全车人不负责。任何司机都不能开斗气车,都不能心存“把事情搞搞大”将不文明乘客抓起来的心态,这是伤不起的。当然,这也需要司法机关统一执法标准,维护方向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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