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本案中,王建文一是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达28.1368立方米,达到了“滥伐林木案,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2018年9月20日,因犯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王建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情

55岁的王建文(化名)本是个遵纪守法的农民,经营一家木材加工厂已经5年,5年来,他一直合法经营。

2018年4月中旬,王建文经朋友介绍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片山林。王建文知道砍伐树木必须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他觉得去申请采伐许可证太麻烦了。于是,他就直接雇佣曾兵文(化名)等人帮他砍树。被砍的树木在运回加工厂后,加工成半成品出售。这些木材顺利出手后,王建文被眼前的利益迷昏了头,他的胆子越来越大了。

2018年5月17日,王建文经人介绍收购彭军贵(化名)的树木,第一车树木拉回来的时候,王建文看到木料上并没有农林部门打的钢印,他明白了这是非法砍伐的木材。但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他决定以7600元的低价收购了彭军贵的六车木材。

然而一个多不到,彭军贵因滥伐林木被公安机关抓获。王建文只得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建文滥伐的树木共计85棵, 蓄积合计28.1 368立方米;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88棵,达23.857立方米。

2018年9月20日,因犯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王建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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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

根据《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滥伐林木案,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在本案中,王建文一是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达28.1368立方米,达到了“滥伐林木案,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二是其明知道彭军贵砍伐的林木是滥伐的林木而予以非法收购,收购的林木数量达到23.857立方米,属于数量较大。而后,王建文对非法收购的林木予以加工并售卖获利,其行为符合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告人王建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或者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山不老树为本,绿水长流林是源。森林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离不开森林,森林更需要人类的保护。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使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在这里也提醒广大群众,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私自进行采伐。若办理了采伐许可证,还应依照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否则亦有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检察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当学法、知法、守法、护法,对法律常备敬畏之心,不干违法之事,千万不能图一时之快,为了一时之利,待到触犯了法律受到制裁之后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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