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猛于虎,你被忽悠过吗?
“女司机逆行导致公交车紧急避让撞出桥面”
“泸州领结婚证要交五千押金,不生二胎就不能退”
“手机扫码支付引发加油站爆炸”
“面包上的肉松是用棉花做的”
……
每天,网络上都会出现各种各样和上面一样的“新闻”。把荒谬的言论通过亲身经历式的口吻发到网上,然后被一些人不假思索地随即转发,最后“三人成虎”,谣言就这么传播出去了。
今天,恰逢《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将“网络造谣、传谣”纳入刑法制裁范畴满三周年之日。
今天就让通检君和大家一起看几个这三年来因造谣传谣被判刑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网民以此为戒,不信谣、不传谣。
为获奖励变身“标题党”
判刑!
2015年10月24日,某传媒公司老总徐某在公司的员工微信群中,转发了一段带有尸体的视频,文字描述为发生在某镇因拆房引发的命案。
员工曾某看见后,为提高微信公众号阅读量、获取公司奖励,在明知该视频拍摄的是七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下,从视频中截取四张图片,编辑成一篇题为《一家七口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的图文信息,并称此为因拆房引发的命案,随后将文章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
仅短短十几个小时,文章阅读量已达十万余次,引起广大网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对社会的不满,造成网络公共空间秩序严重混乱。事后,因此文提高了公司知名度,老总徐某还特意奖励曾某50元。
因该案发生在《刑九》生效前,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最终以曾某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随后徐某亦被追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捏造“真相”后悔删除
晚了!
2016年2月18日,卢某看到朋友圈有人发的“小视频”,以为一男子为逃避交警查车而跳河,遂在“美拍”上发布视频并配文字,称“一男子被交警围堵在桥上,无处可逃便直接跳进河中,边上交警都只是站着看”。
后来卢某感到不妥将视频删除,但浏览量早已高达13232人次。
而事情的真相是男子突然跳河,路人向正在桥头执勤的交警报警,交警接报后随即向“110”报警台请求增援。后跳河男子虽被打捞上岸,但经确认已死亡。
次日,死者亲属从网上看到之前卢某发的视频信息,信以为真,便组织多人在桥上拉横幅、静坐、求“公道”,造成城区主要交通要道车辆通行受阻达45分钟、围观群众达500余人,公安机关出动警力50余人前往现场进行疏导处置。
最终卢某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每一条谣言都能让人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不过,造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通检君在此提醒大家:
对于网络上任何消息,首先应采取怀疑的辩证态度;其次不轻易参与,在真相不清之前少加以点评;之后在对消息来源的可靠程度有确定的判断后,再保持自己独立思考分析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要说明的是,入刑的谣言仅限“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如果编造、故意传播其他谣言,触犯了别的刑法条文,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微信编辑 杜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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