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的危害,我们讲过很多次了;

各地交警严厉查处酒驾醉驾的行动,也一轮接一轮进行了许多次。

可是……偏偏有人不听呢!

前几天,山西太原,交警通过视频巡查,发现一处高架桥上停着一辆红色轿车,丝毫没有行驶的迹象。当时恰是早高峰,“生了根”的红车导致这一路段交通拥堵。

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各种敲窗,车内人却毫无反应。

尚未想太多的民警,以为车内人员可能突发疾病,或是心脏有问题。

为了车内人员的生命安全,交警迅速叫来了120,准备对其进行抢救。

不料,随后发生的情节比小说都更有戏剧性!来看视频。▼

“我没喝多”

“我没睡着”

“我连眼都没敢闭上”

……

嗯嗯嗯???

看来,是时候亮出我手中的《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向她宣读以下条款了!

关于酒驾、醉驾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